(2)無CAS號的物質
聚合物:參照《高分子化學命名原則》。已知重復結構單元的,采用結構基礎命名法命名;未知重復結構單元的,采用來源基礎命名法命名。來源基礎命名的表述形式一般為:單體1與單體2(、單體3、……和最后一個單體)的聚合物。
必要時還需在“聚合物”前插入描述結構、形態或者工藝等的修飾,如無規、交替、嵌段、接枝等。若聚合物具有非來自于聚合物單體的封端基團,在“聚合物”前還需插入“α-封端基1-ω-封端基2的”的表述。
多步聚合的聚合物應分層次描述名稱,不同層次應使用括號分開。
混合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學品命名通則》(GB/T 23955)命名。
反應產物:按照來源基礎命名,表述形式為:反應物1與反應物2(、反應物3、……和最后一個反應物)的反應產物。
多步反應的反應產物應分層次描述名稱,不同層次應使用括號分開。
來源于生物的化學物質或材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學品命名通則》(GB/T 23955)命名。
染料和顏料:采用C.I.(顏料索引)名稱(有明確結構的染料和顏料除外)。
3、中文命名的一些注意事項
(1)學科中約定的名稱可作為物質名稱;
(2)中文名稱中不允許出現空格;連字符“-”使用要符合化學物質命名的基本原則,不能隨意增減;
(3)名稱中所有的數字、英文字母、括號、連字符、撇等符號均應采取半角格式;
(4)有些特殊字符應使用斜體,如前述聚合物中的“α”、“ω”等;
(5)對于復雜的描述性名稱,應采用括號表示不同層次,以便于識別與閱讀。
(二)英文名稱
應按照現行的IUPAC命名規范命名,或者使用CA 索引名稱。其他英文名稱、俗稱、慣用名和行業內名稱等,可以保留作為“其他名稱”。
(三)類名
新化學物質常規申報登記時要求標識信息保密的,應給出中文類名和英文類名,此類名可用于新化學物質審批公示、公告、登記證,以及被公布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時使用。中文類名應參照《新化學物質申報類名編制導則》(HJ/T 420-2008)編制,英文類名根據中文類名翻譯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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