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GB/T 13835.4—2009《兔毛纖維試驗方法 回潮率 烘箱法》
標準中規定:從樣品容器中快速取出樣品,用天平稱取50g試驗試樣,精確至0.01g,每稱取一個試驗試樣不應超過1min。共8個試驗試樣。
3.5 GB/T 9995—1997《紡織材料含水率和回潮率的測定 烘箱干燥法》
本標準中對于如何取樣并未作出具體規定,只是簡單陳述:
按照相關產品標準或者相關協議抽取樣品;取樣應具有代表性,并防止樣品中水分有任何變化;要求在取樣過程中每個試樣在30s內調整到所需重量。
3.6 建議
筆者通過反復操作,從取樣方法、取樣量及試驗次數提出建議。
3.6.1 取樣方法
散纖維:取包裝的中心位置。
長絲/紗線:具體要求根據樣品實際狀態選擇。若是公定回潮率高的紡織材料,如棉,粘膠,羊毛等,或者是經過特殊處理的紡織材料,如經過拉毛的紗線,表面經過親水處理的材料等,要在拿到樣品10min之內快速去皮→取樣定重→密封,即用銳利器具(如刀片等)切去外層1/3材料,1min內定重密封,4h內完成測試;若是回潮率低的,如滌綸等,可以用絞紗法取樣,但也要在10min內完成取樣。取樣后應迅速放入密封的試樣容器中,并及時稱量,毛絨纖維要求樣品自取試驗樣品至稱取試驗試樣,樣品存放在容器中的時間不超過8h,其他的材料要求在取樣后24h內完成。
烘前應將稱好的試驗試樣撕松,撕松時下面放一張光面紙,撕落的雜物應全部放回至試驗試樣中。
注意:對于測定標準回潮率的樣品,要先烘干獲得干重m2,然后在標準條件下進行調濕24h再稱取平衡后的質量m1,計算得到標準回潮率。
3.6.2 取樣量
化學短纖維和棉纖維約50g/個、化纖長絲和紗線約60g/個、毛絨纖維:分梳駱駝絨、分梳山羊絨50g/個,洗凈毛、分梳牦牛絨、毛條80g/個,取樣后應在樣品容器打開以后不超過1min內的時間內立即快速地將試樣調整至規定質量,并記錄其烘前質量,精確至0.01g。
3.6.3 試驗次數
長絲每批試驗至少2次,毛絨纖維至少3次,兔毛纖維共取8個試樣,其他類型每批試驗2次及以上。
4 烘驗溫度與烘驗時間
通過對比五個標準,反復試驗,筆者提出快速烘箱烘驗溫度和烘驗時間(見表5),其他類型烘箱可適當增加烘驗時間。
表5 烘驗溫度和烘驗時間1
.jpg)
相關信息 







推薦企業
推薦企業
推薦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