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應統一恒重的定義,即時間間隔10min,連續兩次稱見質量差異不超過后一次稱見質量的0.05%即認為樣品達到恒重。
2 試驗環境
GB/T 6500—2008、GB/T 6102.1—2006、GB/T 13835.4—2009均要求試驗在標準狀態下進行,若是非標準狀態,則應將測得的試驗試樣的烘干質量修正到標準條件下的數值;GB/T 6503—2008在非標準狀態下試驗一般情況不修正,仲裁時須修正;GB/T 9995—1997中規定,在非標準狀態下進行試驗,視產品標準規定是否需要修正。
標準狀態是指溫度(20±2)℃、濕度(65±4)%,筆者在工作中統計分析了不同種類的化纖、紗線非標準狀態下修正與否對回潮率結果的影響,而溫濕度變化大的時間為夏季和冬季,故以此為例。
夏季不同材料修正與否對回潮率影響見圖1。
圖1 夏季不同材料修正與否回潮率對比
注:1——棉纖維;2——棉紗100%;3——棉紗100%;4——棉紗100%;5——棉紗100%;
6——棉紗100%;7——棉紗100%;8——棉紗100%;9——棉紗100%;10——棉/腈綸65/35;
11——棉/腈綸65/35;12——腈綸/羊毛77/23;13——腈綸/羊毛77/23。
從圖1中看出,公定回潮率越大,修正系數對回潮率影響越大。
冬季材料修正與否對回潮率影響,筆者根據圖1僅選擇了經過特殊處理后的粘膠材料進行試驗分析,結果見表2。
表2 粘膠材料修正與否回潮率對比(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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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圖1、表2得出,非標準大氣是否修正至標準大氣,回潮率差異較大,這會關系到貿易結算等問題。為了數據的準確性、可靠性、可比性,筆者建議除了滌綸、丙綸的常數a為0可不修正外,其他材料,特別是對于吸濕性能好的紡織材料,均要進行修正。
3 試驗準備
3.1 GB/T 6500—2008《毛絨纖維回潮率試驗方法 烘箱法》
標準中規定:分梳駱駝絨、分梳山羊絨(50g/個),洗凈毛、分梳牦牛絨、毛條(80g/個),應在樣品容器打開以后不超過1min內的時間內立即快速地將試樣調整至規定質量,并記錄其烘前質量,精確至0.01g。
3.2 GB/T 6102.1—2006《原棉回潮率試驗方法 烘箱法》
標準中規定:從樣品容器中快速取出樣品,剝去樣品表面棉層,取出中間部分,用天平稱取50g試驗試樣,精確至0.01g,每稱取一個試驗試樣不應超過1min。自取樣到稱樣,存放時間不應超過24h。
3.3 GB/T 6503—2008《化學纖維 回潮率試驗方法》
標準中規定:化學短纖維按照GB/T 14334-2008《化學纖維 短纖維取樣方法》中規定取120g作為試驗樣品。化纖長絲實驗樣品合并繞絞(保證每個卷裝都取到),剪取2個試樣,60g/個。試驗次數:每批2次及以上。存放時間不超過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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