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按照歐盟法則2003/53/EG從2005年1月17日起對烷基酚聚氧乙烯醚產品的使用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在紡織工業中僅在一定的先決條件下才能使用。由于用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制成的乳化劑是一類乳化分散性能很好的表面活性劑,目前實際上使用的粘合劑都還用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制成的乳化劑為原料進行乳液聚合,BASF、Dystar等公司近年開發的一些不含烷基酚聚氧乙烯醚的新粘合劑不是存在質量上的問題就是價格比較高,我國浙江絲綢科學研究院也開發了不含烷基酚聚氧乙烯醚的新粘合劑如自交聯粘合劑UN-400、UN-800、UN-408等,至少在目前各國都還在積極研究,尋找一種滿意的代用品來解決烷基酚聚氧乙烯醚的問題。
二、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汽里的生態問題
在涂料印花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里含有的重要物質和它們的產生源泉涉及到:
(1)礦物油產生源泉:汽油、糊狀合成增稠劑、柔軟劑、消泡劑。
(2)甲醛產生源泉:粘合劑、固著劑、防腐劑。
(3)單體產生源泉:粘合劑、固著劑、增稠劑。
(4)煙霧產生源泉:糊狀合成增稠劑、柔弱劑、尿素、已二醇。
(5)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產生源泉:汽油、糊狀合成增稠劑、柔軟劑、消泡劑、乙二醇。
在紡織印花和涂層生產過程中排出的廢氣里目前在歐盟的國家最主要的是借助于歐盟法則1999/13/EG或由歐盟法則轉變過來的德國法則BlmSchV31關注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即VOC的情況,而對于其它的廢氣組分在德國原則上可按照法則TAlwt(即BlmSchV30)來控制,其中甲醛、單體和煙霧一般沒有表現出較大的問題。
1、VOC法則:
目前歐盟、瑞士和美國等都有VOC法則,它們的VOC法則內容不盡相同,另外VOC法則和VOC的定義也相區別。
(1)歐盟VOC的定義
VOC是指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因此它是一個總和參數,但與其時的個別物質的V定義有關。作為VOC的物質被定義為由碳元素與一個或多個元素氮、氧、氫、磷、硫、硅或鹵素(氟、氯、溴、碘)相結合的化合物,在20C或運行條件下它的蒸氣壓超過0.01KPa(即0.1毫巴)且不發生化學上的變化。按照這個定義,甲醛只能作為一種添加劑加入到產品中時才能定義為VOC如防腐劑等,而不是通過化學反應產生的如在三聚氰胺樹脂固著劑交聯時的情況等。由于涂料印花要在120C-180C范圍內被干燥或者被固著,對VOC的定義中的蒸氣壓要求也適用于這個溫度范圍(即運行條件)。這樣在糊狀合成增稠劑中使用的礦物油,按照VOC的定義是否為VOC必須符合其蒸氣壓超過0。01KPa的要求。當然對于一種物質定義為VOC的檢驗測量技術上的耗費是很大的、測量也是很困難的,因為在實際上被使用的產品涉及到多種物質的配制,一種物質的蒸氣壓的測量會受到含有的其它物質很大的影響。
(2)歐盟的VOC法則(適用于紡織印花和涂層)在歐盟,織物印花和涂層生產的企業必須履行下列對VOC的要求:
1、每個企業或設備每年的VOC消耗量的限界值為5噸;
2、企業必須每年向行政機關報告VOC生產量;
3、生產的產品的VOC量必須是大家都知道的;
4、通過對產品中所有的VOC量和生產能力估算或高等計算來確定全部的VOC量;
5、由行政機關通過廢氣中VOC的流量的測量來檢查抽查試樣的VOC值。
上述要求自2001年8月21日起已開始履行,按照歐盟法則1999/13/EG中的導論規定如果排出廢氣中的VOC量超過了規定的限界值,在需要批準計劃的情況下至遲到2005年10月31日需提出簡化的計劃,并要求在2007年10月31日前必須批準現有的計劃。顯然,VOC法則的時間標示越來越近,因此對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VOC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根據這個VOC法則,由于目前歐盟紡織印花企業中使用的增稠劑基本上是糊狀合成增稠劑,其中的礦物油含量通常約35%-65%,也就是說,僅僅通過涂料印花的應用在一年就得消耗約7.5-14.0噸的VOC量,這已經達到了歐盟VOC法則中的履行要求,如果除了涂料印花之外還需要生產涂層產品,則因為VOC量超過了限界值,使得產品的應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因此歐盟的紡織印花企業針對糊狀合成增稠劑中的載體造成的VOC問題進行下列研究:1,用粉狀增稠劑來取代2,使用無VOC的載體制造糊狀合成增稠劑。關于粉狀增稠劑已開發和推廣了一些時間,但始終無法在市場上形成一定的量,究其原因,主要有下列三點:
1、可加工性比較差,表現在易產生粉塵飛揚、溶介性和可膨脹性較差,因此使用起來不及糊狀容易、方便。
2、在按照規定劑量配制時,粘度的控制和調整比較困難。
3、因膨脹不充分會產生凝膠粒子堵塞樣板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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