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玉珍
摘要:簡要介紹我國及美國紡織品燃燒性能標準體系,對比分析我國紡織品燃燒性能標準與其差異,促使我國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紡織品的燃燒性能技術法規及標準體系。
關鍵詞:紡織品;燃燒性能;美國;法規;標準體系
1 引言
在日常生活中,紡織品著火引起的火災占很大比例。據美國統計,在1971~1975年,美國有人口死亡的大火中,90%以上是住宅火災,且最初的著火物主要是紡織品。近幾年來,隨著城市現代化建設的發展,高層住宅和賓館對室內裝飾用紡織品燃燒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強服用、裝飾用紡織品的燃燒安全性能指標考核對確保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火災造成的損失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美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紡織品進口國,人均消費居世界之首,我國在北美的出口90%以上是美國。但我國與的標準、技術法規與美國存在差異,因此有必要了解出口國的相關標準與技術法規,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貿易摩擦。下面以美國技術法規、標準為例,分析與我國相關標準的差異。
2 采取的措施和不合格品處罰力度不同
美國于1953年制定《易燃織物法案》及其實施條例。針對服用紡織品、兒童睡衣、地毯和床墊等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產品的燃燒性能作了具體規定。對不合格產品實行召回、罰款的處罰。但我國還沒有對燃燒不合格紡織品處罰的條文。
3 考核項目及判定標準不同
3.1 服用紡織品
美國CPSC 16 CFR1610聯邦技術性法規《服用紡織品的燃燒性標準》將燃燒性分為1級(正常燃燒可接受)、2級(中等易燃燒 慎用)、3級(快速劇烈燃燒 不可接受即不適合用于制衣)。
16 CFR 1615/1616《兒童睡衣燃燒性標準》要求檢測的5個8.9 cm×25.4 cm的樣品中,平均炭化長度不超過17.8 cm或整個燃燒沒有一個炭化長度為25.4 cm。
我國GB 8965.1—2008《防護服裝 阻燃防護 第1部分阻燃服》標準規定面料考核項目為熱防護系數、損毀長度、陰燃時間、續燃時間、是否允許熔融、滴落。判定標準為:分A、B、C三個等級,并達到GB17591中所規定的B1級要求;不合格需加倍復檢,仍不合格,此批面料停止使用。
GB/T 17591—2006《阻燃織物》對阻燃防護服用織物(洗滌前和洗滌后)的燃燒性能作了規定。考核項目為:損毀長度、陰燃時間、續燃時間、有無熔融、滴落;判定標準為:洗滌前和洗滌后都達B1級要求,并規定各個方向的指標均達到B1級要求者為B1級;有一項未達到B1級但達到B2級者為B2級。未達到B2級規定的,不得作為阻燃產品。經耐洗性試驗未達到B2級指標的不得作為耐洗阻燃產品。如果所有樣品的燃燒性能合格或不合格數不超過標準的接收數,則該批產品燃燒性能合格,如果不合格樣品數達到了拒收數,則該批產品燃燒性能不合格。
GB/T21295—2007《服裝理化性能的技術要求》對有延遲燃燒要求的成品燃燒性能作了規定,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測定織物燃燒后的損毀狀況,或有焰燃燒能力。考核項目為:損毀長度和火焰蔓延時間。判定標準為:嬰幼兒服裝損毀長度>17.8 cm;成人服裝:火焰蔓延時間 未起絨≥3.5 s、 起絨≥7 s。
3.2 裝飾性紡織品
16 CFR 1630《地毯類產品表面燃燒性能標準》的考核項目及評定標準為:單個試樣燃燒或陰燃未達到距離孔徑邊緣的2.54 cm范圍以內的則判定合格;如果8個試樣中有7個或以上合格,則判定該產品合格。
16 CFR 1631《小地毯產品的表面燃燒性能標準》考核項目及評定標準為:單個試樣燃燒或陰燃未達到距離孔徑邊緣的2.54cm范圍以內的則判定合格;如果8個試樣中有7個或以上合格,則判定該產品合格小毯子若沒有達到要求,但已進口到美國,須在標簽上寫明“易燃(沒有滿足美國商務部標準FF2-70:勿靠近火源使用)。
16 CFR 1632《床墊與床褥易燃性標準》考核項目及評定標準為:每一類型床墊表面3根特制香煙燃燒,要求床墊表面的任何方向上離香煙最近點的炭化長度不超過5.1 cm。
16 CFR 1633《床墊與床褥易燃性標準》考核項目及評定標準為:受測床墊在30min的測試中,其峰值熱釋放值不得超過200kW;測試前10min熱釋放值總量不得超過15MJ;制造商必須按照規定的方法測試至少三個樣品,如果有一個樣品未能同時滿足上述兩項要求,則判定為不合格。
GB8624—1997《建筑材料燃燒性能分級》對窗簾幕布紡織材料的燃燒性能考核項目為氧指數、損毀長度、續燃時間、陰燃時間。判定難燃材料達B1指標;可燃材料達B2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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