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烘干又調濕”之間所獲得的平均直徑的差異情況。論證的結果表明“烘干”與“烘干又調濕”之間所獲得的平均纖維直徑無顯著差異,即兩者所獲得的平均纖維直徑具有相同性。為此,我們認為在實際的檢驗工作時具有直接將“烘干”樣品以及經預調濕處理后的試驗室羊毛試樣的測試結果替代經“烘干又調濕”處理后的測試結果的實用價值。一旦試樣取消“調濕”處理(通常經預調濕處理后的試驗室羊毛樣品在標準大氣條件下處理時間也要4h以上),那么羊毛平均纖維直徑的檢驗時間將被縮短,速度加快。
2.根據表1中兩種不同的試樣處理狀態所測得的平均纖維直徑之間的差異比較來看(通過直徑絕對值),產生最大差異的是4號試樣,但該試樣的纖維直徑在35μm左右,而羊毛纖維直徑越大所測試得到的直徑差異也越大。事實上同一試樣、同一設備、同一方法、同一檢驗人員的兩次測試結果同樣產生差異,為此國際毛紡織組織(IWTO)早有明確規定,見表3。
根據表3的規定,針對表1中的測試情況,可以看出兩種不同的試樣處理狀態測得的結果(直徑差絕對值)所有產生的差異均小于表3中的規定,從而說明羊毛試樣無論是被“烘干”后直接進行測試還是將被“烘干”過的羊毛試樣經標準大氣條件下平衡后進行測試,其平均纖維直徑的測試結果均是可信的。
3.通過采用激光儀對被“烘干”后的羊毛試樣與被“烘干又調濕”處理過的試樣的平均纖維直徑測試結果之間的比較,充分證明羊毛纖維在流動液體中還未完全達到平衡就進行測試不會直接影響平均纖維直徑的測試,證明在激光儀流動液體中的大部分纖維還未被膨脹而纖維直徑就已經被測試完畢。
因此,得出的結論是羊毛樣品的平均纖維直徑測試完全可以經“烘干”后(或經預調濕處理后)直接進行測試,可以免去在標準大氣條件下進行平衡處理的步驟,節約檢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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