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試驗驗證
筆者專門做了驗證試驗:選擇三個合適的樣品(樣品中均含有3種及以上紡織纖維,其中有2種動物纖維,并且這兩種動物纖維容易區別,不會因疑似問題引起誤判),1#樣品:男士襪,2#樣品:中長襖的填充物3#樣品:短風衣。每個樣品按以下步驟進行檢測:
①纖維成份定性分析;
②用次氯酸鈉溶液溶解其中的動物纖維得出動物纖維總含量;
③用多功能顯微投影儀依據GB/T16988-1997對各種動物纖維進行檢測,方法是:檢測第一個載玻片上的各種動物纖維后綜合計算出各動物纖維的含量,再在第一個載玻片上的基礎上接著檢測第二個載玻片上的各種動物纖維后綜合計算出各動物纖維的含量,再在此項基礎上檢測第三個載玻片上的各種動物纖維后綜合計算出各種動物纖維的含量,以此類推,直到所測動物纖維總根數達到了1500根。所得數據列入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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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載玻片1:指第一個載玻片,共檢測一個載玻片;載玻片1-2:指從第一個載玻片到第二個載玻片,共檢測兩個載玻片;載玻片1-3:指從第一個載玻片到第三個載玻片,共檢測三個載玻片;載玻片1-4:指從第一個載玻片到第四個載玻片,共檢測四個載玻片;載玻片1-5:指從第一個載玻片到第五個載玻片,共檢測五個載玻片。
從表1中可以看出:1#樣品所制的4個載玻片,經綜合計算所得各動物纖維成份含量的極差為1.2%;2#樣品所制的5個載玻片,經綜合計算所得各動物纖維成份含量的極差為0.7%;3#樣品所制的2個載玻片,經綜合計算所得各動物纖維成份含量的誤差為0.1%,均滿足本標準的要求,即兩次計算結果的差異不大于3%滿足FZ/T01053—2007《紡織品纖維含量的標識》中規定。筆者分析:這正說明了每一個載玻片上的纖維根數遠遠超過了1500根,包括了各種動物纖維和化學纖維,只不過用顯微投影儀測定的是其中的動物纖維的直徑根數和計數根數,也就是說在每一個載玻片上的動物纖維測試完畢后不管動物纖維有幾種以及每一種動物纖維有多少根,實際上檢測過的纖維總根數遠遠超過了1500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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