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5 棉亞麻交織物
對于含純棉經織和純亞麻緯織的產品,如果其中亞麻的百分率不低于無上漿織物總含量的40%,該產品的標識應是“棉亞麻交織”,且必須伴有成分規格說明,如:“純棉經織-純亞麻緯織(purecottonwarp-pureflaxweft)”。
2.3.6 “混合纖維”或“未明確的紡織成分”標識
對于在加工時不易辨別其成分的紡織產品,可用術語“混合纖維(mixedfibers)”或者術語“未明確的紡織成分(unspecifiedtextilecomposition)”標識,如“80%粘膠20%,未明確的紡織成分”,“全部未知混合纖維”。
2.3.7 純裝飾和抗靜電纖維
純裝飾性的并且不超過成品質量7%的可見、可分離的纖維,無需在纖維成分中標注;為取得抗靜電效果而加入且不超過成品質量2%的纖維(例如金屬纖維),也無需在纖維成分中標注。
2.3.8 多部分紡織品
由兩個或更多的部分所構成、而這些部分具有不同的纖維的紡織品,每一部分應有獨自的纖維成分標簽;但是除了主要的襯里之外,對于低于產品總質量30%的部分,這種標簽也不是強制性的。
含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部分的產品,當每個產品含有相同的纖維含量,僅需要將纖維含量的信息標注在其中一個部分上即可。
2.3.9 緊身衣物品
(1)對于以下緊身衣物品(包括其部件),纖維成分標識,應說明整個產品的成分,或者通過集中或分別地說明上述部件的成分。
胸罩:杯罩和身后的外面和里面的纖維;
(束腹)內衣:使前、后、側變硬的材料板;
(含胸罩和束腹的)內衣:杯罩的外面和里面的纖維,使前、后變硬的材料板以及側邊板。
(2)其它緊身衣物品的纖維成分標識,應通過說明整個產品的成分,或者通過集中或分別地說明這些物品的各部件的纖維成分;對于低于產品總質量10%的部件,這種標簽不是強制性的。
對緊身衣物品的不同部分分別進行標簽,應使最終消費者容易明白,該標簽的具體細節是指產品的哪一部分。
2. 3. 10 爛花紡織品
爛花紡織品的纖維成分可通過分別標注基布纖維的成分和爛花部分的成分,而且必須用纖維名稱來標注這些部分,如:“爛花:100%棉基布:100%滌綸”。
2.3.11 刺繡紡織品
刺繡紡織品的纖維成分可通過分別標注基布纖維的成分和刺繡線的成分,必須用纖維名稱來標注這些部分,如“刺繡線:100%棉底布:100%滌綸”。
如果刺繡部分少于產品表面積的10%,僅需標注基布纖維的成分。
2.3.12 紗線標注
由不同纖維制成的紗芯和包芯的紗線,需分別標注紗芯的成分和包芯的成分,必須用纖維名稱來標注這些部分,如“紗芯:100%氨綸包芯:100%棉”。
2.3.13 天鵝絨和長毛絨或仿天鵝絨或長毛絨紡織品
天鵝絨和長毛絨的紡織品,或者仿天鵝絨或長毛絨的紡織品,其纖維成分標識應作為一個整體,且對于產品由不同纖維所構成的襯背和使用面,可分別標注這兩部分的組成,且必須用纖維名稱來標注這些部分,如“絨面:60%滌綸,40%粘膠背面:100%滌綸”。
2.3.14 地毯
襯背和使用面由不同的纖維構成地毯的纖維成分可只標注使用面,非使用面可以不標注,如“正面:100%羊毛”。
2.3.15 含脂肪物、裝訂物、加重物、定形物和整理物、浸染產品、額外染色和印花產品,以及其它紡織處理產品,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確保這些物質不會大量出現而誤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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