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歐美市場,對纖維成分標簽都有明確的規定。在美國市場主要有《紡織纖維制品標識法案15U.S.C.§70》11章、《紡織纖維制品標識法案的實施條例16C.F.R.part303》45條、《羊毛產品標簽法15U.S.C.§68》11章和《羊毛制品標簽法規及其實施條例16C.F.R.part300》35條,對此都有較為具體的規定,要求在美國銷售的大部分紡織品和羊毛制品都應該加貼標簽[1-4]。在歐盟市場,則有2008/121/EC指令[5]20項條文,規定了各紡織纖維的標準名稱及在服裝中的標識方法等,并在歐盟成員國內實行統一規則,統一紡織纖維名稱。只有符合上述法令條例規定的紡織品,才允許在歐美市場內進行銷售。
而在國內,許多紡織品出口企業對纖維成分標簽這一紡織品技術貿易壁壘尚未予以足夠重視,并屢有因此而發生的案例。為了減少和避免國內企業由于標簽標注規范問題而造成的損失,本文詳細介紹歐美市場紡織品成分的標簽標識規定。
1 美國市場對紡織品標簽標識規定
1.1 適應范圍
上述所列美國的四項紡織品標簽標識的規定適用于美國市場所有纖維、紗線、織物、服裝制品、窗簾及帷帳等家用紡織品,以及每一件含有羊毛或復用羊毛的產品或產品的一部分。復用羊毛(recycledwool)是指當羊毛被制成或氈縮成羊毛制品時,從未被最終消費者以任何形式使用,又被加工成纖維態纖維;或當羊毛被紡、編織、針織或氈縮成羊毛產品時,在被最終消費者使用過后,又被加工成纖維態纖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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