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淀粉和糊精
4.12 條款 規定脫脂紗布水中可溶物“淀粉和糊精”試驗時,在溶液中加入5 mol/L乙酸溶液和0.05 mol/L碘溶液時,“溶液不應顯藍色、紫色、淡紅色或淡棕色”,此項規定可理解為溶液中“不允許含有淀粉和糊精”。但以西安地區水質為例,將700 mL三級水按照5.12試驗程序,煮沸30 min,冷卻后,取200 mL,按5.13試驗程序,加入5 mol/L 的乙酸溶液5 mL 和 0.05 mol/L 的碘溶液0.15 mL,溶液也呈淡棕色。這說明有些地區有可能得到“三級水中含有淀粉和糊精”的錯誤結果。
4 建議
通過以上分析,建議對YY0331—2006 《脫脂棉紗布、脫脂棉粘膠混紡紗布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標準進行如下修訂:
1)將標準名稱“脫脂棉紗布、脫脂棉粘膠混紡紗布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修改為“脫脂棉紗布、脫脂棉粘膠交織紗布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將5.2.2條款中“脫脂棉與粘膠混紡紗布條”修改為“脫脂棉與粘膠交織紗布條”;
2)4.2條款中“酸堿度”考核要求可參照GB18401—2010 B類產品考核指標(4.0≤pH≤8.5)酸堿度實現量化考核。同時酸堿度的檢測方法,建議采用GB/T7573—2009《紡織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測定》檢測方法;
3)4.3條款中“外來纖維”的檢測中,將“只允許偶爾有少量孤立的外來纖維存在”的考核指標量化,具體指標可參考“FZ/T01053—2007《紡織品 纖維含量的標識》中“0.5%為微量纖維”這一概念,規定外來纖維含量小于等于0.5%。“外來纖維”定量試驗方法建議采用FZ/T01101—2008《紡織品纖維含量的測定 物理法》;
4)5.2條款中“纖維鑒別”(試驗方法)建議采用“FZ/T01057.2—2007《紡織纖維鑒別試驗方法 第2部分 燃燒法》、FZ/T01057.3—2007 《紡織纖維鑒別試驗方法 第3部分 顯微鏡法》、FZ/T01057.4—2007《紡織纖維鑒別試驗方法 第4部分 溶解法》三種檢測方法;
5)5.13條款中“淀粉和糊精的試驗方法”除按5.13規定的試驗方法檢測外,同時還應做一空白比對試驗,并記錄空白比對試驗和試驗樣溶液顏色。如果空白比對試驗溶液加乙酸和碘溶液后與試驗樣溶液加乙酸和碘溶液后呈現的顏色相同,則樣品淀粉和糊精項判定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6)5.5條款中“熒光物的試驗方法”規定“除少量孤立的纖維外,不應顯強藍色熒光”,建議標準對“少量孤立的纖維”做進一步解釋,以便于檢驗人員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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