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針對紡織品的阻燃測試方法制訂實施了數項國家標準,其不同的測試方法側重點各不相同,從不同側面反映織物的燃燒性能。然而,由于測試方法不同,其原理、設備和目的各不相同,測試結果難以相互比較,試驗結果僅能在一定程度上說明試樣燃燒性能的優劣,適用范圍也各不相同。當前應用比較成熟的方法有垂直燃燒法、水平燃燒法、45。燃燒法、氧指數法。此外,為了評價床上用品的易燃性能,還制定了非等效采用ISO12952的GB/T20390,其中GB/T20390第1部分以香煙為點火源,GB/T20390第2部分以丙烷氣體為小火焰源,記錄了試驗進程中所發生的漸進性發煙燃燒或有焰燃燒。各個標準的適用范圍和主要技術參數如表3所示。

2美國紡織品燃燒性法規和標準體系
美國易燃織物法規體系主要由《易燃織物法案》(FlammableFabircsAct)及依據該法案而制訂的實施條例組成’。早在1953年,美國國會就頒布了《易燃織物法案》,以后又多次對其修正,并由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強制執行。2008年5月,CP.SC對美國《易燃織物法案》進行最近一次修訂,并于2008年9月22日生效。該法案主要包含了服裝和室內裝飾用紡織品的燃燒性技術規范,禁止進口、生產和銷售具有高度易燃性的紡織品服裝。依據《易燃織物法案》,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還制訂了針對服用紡織品、兒童睡衣、地毯以及床墊和成套床具等一系列標準,以對紡織品的易燃性進行檢測和控制,確保人身安全。

以上標準均為美國的強制性技術標準,所有進入美國市場銷售的相關紡織品都必須根據這些標準的相關要求進行檢測并達到規定的阻燃性能要求。檢驗不合格者被視為不安全產品,做退貨處理,由此產生的損失全部由生產者承擔。另外,美國一些州也出臺了有關紡織品阻燃性能的技術法規,如:加利福利亞技術公告117號,主要是針對座墊類家具產品中所用的多孔彈性非人造纖維填充材料、人造纖維填充材料、蓬松材料的阻燃性能和測試方法,均分別作了具體規定。此外,涉及紡織品燃燒性能或與之相關的法規還有:美國聯邦危險物品法、聯邦航空局飛機消防規定及加利福尼亞州州法、波士頓消防法和紐約市消防法等。
3結語
(1)從中美兩國紡織品燃燒性能的標準體系來看,美國的法規和標準制定與發布相對集中,其更關注產品的最終用途,詳細劃分了產品類別,在制訂出所有織物通用的《易燃織物法案》的基礎上分別制定了針對服裝、地毯、小地毯、床墊,以及床具等不同類別紡織品的燃燒性能標準,更為系統,既突出了基本安全性能,又考慮到紡織產品使用對象的不同。
與之相比,我國目前尚無一部專門調整和控制紡織品燃燒性能的法規,且存在部門之間職責重復的矛盾,多個技術委員會都在制定類似但又有差別的測試標準,使用者可以根據需要自由選擇;此外,尚未針對產品類型、危害性程度確定相應的處罰,從而導致實施監督的可操作性不高。
(2)我國是紡織品生產大國,也是出口大國,因紡織品破壞性燃燒給國民經濟生活和國際貿易造成的損失已經引起了相關方的高度關注。雖然目前與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織物燃燒法規和標準有待進一步健全,但國家有關主管和監管部門都在為完善燃燒性法規和標準積極努力。另一方面,為了降低火災危險性,減輕火災危害,除了強化管理外,還必須采用先進的科學理論和技術手段,研究織物阻燃技術,從源頭上避免惡性火災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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