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建議分析
實際經濟現象、所面臨問題與上述模型相差甚遠,原因是多方面。一、經濟關系遠比上述模型復雜得多,表現在所有國家自身也生產能源,都有自己的制造業和高科技產業,許多行業也不是完全的資源消耗、或是技術密集,往往是既消耗能源、資源,也具有高科技成分。二是各國的技術水平差異太大,當前既有高科技、機械化的現代生產作業,也有刀耕火種方式的原始農業生產。發展中國家、資源儲量豐富,但也確實存在大量能源浪費、低效率使用狀況。從節能減排的潛力看自然是發掘落后國家的潛力,改變落后生產方式,但生產方式的改變與一個國家的科技水平緊密相聯系。要世界各國都向發達國家看齊這不現實。發達國家必須承認發展中國家落后的現實國際合作才能有形成的可能性。三是發展中家能源的最低消費與能源利用的低效率相并存,而發達國家是能源高消費與能源使用的高效率并存。發達國家在能源開采、制造業方面,能源效率也是遠高于發展中國家。這兩組矛盾成為兩方互相指責根源。四是各方的合作誠意不相同,往往形成“公共牧地”悲劇。美國就以經濟理由、國際合作理南、科技理由等阻礙了《京都議定書》簽訂,導致最后《京都議定書》效果大打折扣。日本,2006年溫室氣體排放量比基準年增加6.4%,這意味著要實現減排6%的目標,需要實際減排12.4,因而對于《京都議定書》協議期限結束后各國減排條例制定中毅然站到美國一邊。可見《京都議定書》確實對發達國家經濟產生很大束縛作用。五是歷史原因作祟。即發展中國家從未對歷史上所排放的過量溫室氣體承擔責任,現在要大家一起處理溫室氣體帶來的后果,同時考慮其自身經濟發展的需要,發展中國家參與的積極性并不高。《京都議定書》未對發展中國家施加要求,這也是發達國家提出的“碳泄漏”原因。六也是各國在節能減排意識上、認識上有先后,這種意識上的先后又是以社會發展水平所密切聯系。客觀要求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同步走也不可能。
正因為有上述如此多的表面現象,才掩蓋了完全能源消耗量、無碳商品對有碳商品拉動作用。上述所列出種種原因都可認為是“減排”這一大問題的一個個小方面,不同的地區、不同的資源稟賦、不同的科技發展水平、不同的消費水平和消費方式都會有不同的排放要求。然貿易的整體格局未改變,發展中國家仍是開采資源、或以原料、半成品、低檔商品形式出口至發達國家,發達國家從原先的從發展中國家進口原材料方式逐步轉變為進口半成品、初級產品、低檔商品模式,但兩者間的關系仍未有實質性變化。正由于這形式不同,原先在發達國家燃燒的能源轉移至發展中國家境內,接著發達國家開始指責發展中國家能源利用率低,所以這貿易主體地位仍未變化,減排的承擔責任分配理應沿著完全能源消耗這個視角去理解,完全消費量多的應有發達國家應承擔主要責任。所以筆者的減排責任分配思路是以“按GDP比例來分配減排責任”為主要思路,兼顧各方細節問題,綜合形成一個減排的解決方案。比如設立一個減排基金,總額由科學研究部門按每年減排一r作需要設定,各國按一定比例繳納費用,承擔本國所分配的減排量,同時輔以系列的微調來達到緩和各方面矛盾。
1.適當照顧落后國家的減排責任
對于一些人均GDP極低的國家,甚至可以考慮不用承擔減排責任。《京都議定書》也主要對西方一些發達國家規定的減排任務,對發展中國家未作要求。在全球GDP比重中,許多弱小國家的GDP比值小到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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