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公平的分配減排責任,本人可以提出兩種責任分配思路。
1.按完全能源消耗量分配責任
一是按完全能源消耗量分配。假設減排要求整個系統需承擔一定的責任或義務,ABC三個國家分別按自己的完全能源消耗量來分配這個任務。這個方案看似最公平,其實不然,它忽略了商品。在整個經濟運行中的作用。為何能源能夠從A國流向B國,再流向c斟,()商品消費在其中起了很大的拉動作。由于商品的生產,使得C圈具有購買能力。如果對個商品分別設定一個價格尸、P、P可以發現C國的GDP=P,·0一P·N--GDP,B國的GDP一P·NP·M,即C閏的GDP總值等于AB兩國之和。以這樣的國力去承擔減排責任的4O,明顯這種方案有利于C國(在實際中,這一比例系數會更低)。這種方案不能制止C國的消費購買力,那么AB國仍會大量生產N商品,只不過生產的商品價格會略微提高。從AB角度看,AB國的民眾生產過程相對處于落后水平,承擔這樣的責任動力不強。當前世界經濟往來如此密切,要想計算出每件商品的能源完全消費量,從可操作性來看幾乎不現實。這如同編制世界體系的投入產出表,我國的投人產出表每五年才編制一次,把世界體系的貿易產品都計算碳排放量不現實。所以這種方法并無可行性。
2.按GDP比例分配責任
第二種分配思路是以各國GDP比值米平均分配。這種方法最大優點足各國的GDP值都有核箅體系,數據是現成的,幾乎只需再做一個求和,按比例分配及可,統計工作量小。以這種方式分配,C國應承擔減排責任的5O%。比如述的模型,從表一所設的系數來推測,AB兩國的購買能力是1:5的關系,即GDP一5GDP,B國應承擔減排責任的41.7%,C國承擔減排責任的8.3%。第二個優點是它排除排放權對發展中國家今后發展的桎梏。發展中國家亦需承擔相應于其GDP比例的責仟。如果其經濟較落后,則需承擔的責任較小;如果以后經濟發展了,其承擔的責任同比例增大。發達國家也能接受這一結果,這正是他們所提倡的公平原則。三是理論上也符合合作博弈理論分析結構。借鑒Kalai和Smorodinsky對兩人合作博弈問題提jI5的“K—S解”,即對于兩方所負債權不同的債權人分割破產公司剩余資產K,可以根據雙方債權、要求權的大小比例,即按照公式s1=Di/(D1+D2)×K,等比十!例分配可清償資產K。在這個合作博弈過程巾,雖然根據合作博弈理論,不同情況下以及人們對公平和效率的不同理解可以有其它解,但按比例平分公平性較高,各方都能接受。理論上此方案有其正確性因素,還有助于克服合作博弈中不同債權人住分割不均衡問題。第四,它有助于克服直接能源消耗量所產生的視角偏差,有助于克服忽視高技術產品、無碳產品生產對能源消耗的間接作用。第五、可以有效解決“污染轉移”現象。當前,某些西方國家環境管制較嚴,于是出現了將高染污、高能耗產業轉移至發展中國家的現象。按GI)P比例來承拍減排責任,那么這些問題將不會發生。
如果按GDP比例分配責任,2004年世界GI)P為4l55l8億美元,美國116792億美元,占28.11%,中國為19317億美元,占4.65%。比較前面所計美國直接能源消耗量占世界比重22.46%、美完全能源消耗量所占世界比重25.72%,比例系數呈逐漸增大,與所假設的經濟模型相吻合。對于發達閏家有:直接能源消耗量直接能源消耗量GDP世界能源消耗總量、世界能源消耗總量、世界GDP總量而發展中國家則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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