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函〔2008〕308號關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有關“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關法律責任適用問題的復函.h1{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22pt;MARGIN:17pt0cm16.5pt;LINE-HEIGHT:240%;TEXT-ALIGN:jus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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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有關“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關法律責任適用的緊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主題詞:環保 水污染 法律適用 復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