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 GB4287-92代替 GB4287-84及GB8978-88 紡織印染工業部分 國家環境保護局1992-05-18批準 1992-07-01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促進紡織染整行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標準。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主題內容本標準按照紡織染整企業的廢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排水量。 1.2 適用范圍本標準適用于紡織染整工業企業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本標準不適用于洗毛、麻脫膠、煮繭和化纖原料蒸煮等工序所產生的廢水 2 引用標準GB 3097 海水水質標準GB 383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 6920 水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