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十六號
頒布機關: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頒布時間:2004-8-16 實施時間:2004-10-1 為全面推行清潔生產,規范清潔生產審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并審議通過了《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馬凱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長:解振華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印送:國務院辦公廳、全國人大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計委)、經貿委(經委)、環保局,各計劃單列企業集團。
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清潔生產,規范清潔生產審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清潔生產審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對生產和服務過程進行調查和診斷,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減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產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廢物產生的方案,進而選定技術經濟及環境可行的清潔生產方案的過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 第四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管理全國的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第五條 清潔生產審核應當以企業為主體,遵循企業自愿審核與國家強制審核相結合、企業自主審核與外部協助審核相結合的原則,因地制宜、有序開展、注重實效。 第二章 清潔生產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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