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對美國《易燃性織物法令》(FFA)進行了修訂,新法令將于2008年9月22日生效。早在1953年美國就通過了《易燃性織物法令》,并在1954年和1967年先后兩次對其進行了修訂。進入美國的紡織品燃燒性能必須滿足該法令的要求,否則將被處以最高125萬美元的罰款。
《易燃性織物法令》包括6個子法規:針對一般服用紡織品的16CFR1610針對兒童睡衣的16CFR1615和16 CFR 1616針對地毯的16CFR1630和16CFR 1631針對床墊的16CFR1632
此次修訂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1、增加了對某些易混淆術語的定義;2、引入了更為先進的燃燒測試儀器3、規定了更科學的式樣測試前的干洗和清洗過程,細化了測試紡織品制樣、測試量、燃燒試驗過程及實驗報告內容;4、對織物燃燒時間的計算、織物底部點燃及燃燒的判斷提出了更為明確的規定。目前世界各國對紡織品燃燒性能逐步引起重視,美國的紡織品技術法規對產品的阻燃性能等更是有著格外強調。所以提醒廣大紡織品服裝出口企業:及早熟悉美國新燃燒法令的內容,及時調整輸美紡織品的技術參數。STC集團作為亞洲最大的檢驗、測試和認證機構,憑借其全球化的服務網絡,嚴格訓練的專業人士以及精密的測試儀器,可提供以上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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