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上午,原告江蘇省人民政府訴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一案,在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原告向被告提出包括環境修復費在內共3688萬元的賠償。
該案件可追溯至2014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營銷部經理楊某,將102.4噸廢堿交由無環保資質的李某處置,廢堿被直接倒入長江、通揚河內后,造成水源被污染,靖江城區和興化市分別被迫斷水40小時和50多個小時。
就在同一天,江蘇吳中發布公告稱,其全資子公司響水恒利達化工,收到環保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合計共罰91萬。

據公告顯示,該公司先后收到兩份處罰通知:
一、2018 年 4 月 8 日,環保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公司三車間增加設置一個大氣 污染物排氣口,危險廢物倉庫未采取防滲漏措施,部分危險廢物未設置識別標志。 上述行為已構成“未按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貯存危險廢物未采取符合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和“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對此,環保局做出如下處罰決定:
(1)對未按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行為,處罰款(人民幣)二萬元。
(2)對貯存危險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行為,處 罰款(人民幣)五萬元。
(3)對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行為,處罰款(人民幣)三萬元。
合計處罰款(人民幣)十萬元。
二、2018 年 4 月 23 日,環保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公司未依法報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投資約 7500 萬元建設河水純化裝置、MVR 蒸發析鹽 裝置和 2500 噸廢水處理站,廢鹽貯存未采取防滲措施,擅自變更清下水排污口 位置。上述行為已構成“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擅自開工建設”、 “貯存危險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和“未按規定設置廢 水排污口”。
對此,環保局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責令 停止建設,并處罰款(人民幣)七十五萬元。
(2)對貯存危險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行為,責 令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四萬元。
(3)對未按規定設置廢水排污口的行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 二萬元。
合計處罰款(人民幣)八十一萬元。
目前,響水化工園區的所有化工企業仍然處于全面停產狀態,復產時間無法確定。
前幾日,《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沿?;@區“141”環境治本工程的實施意見討論稿》顯示,江蘇沿海城市連云港、鹽城、南通三地化工園區的醫藥、農藥和染料中間體項目被列入了“禁止類,一律不準審批”及“淘汰類,未建項目不準審批,已建項目要限期關停。沿?;@區的染料等企業將走向關停,此前已經停產整頓的企業或將復產無望。
第一張《行政處罰決定書》已開出,不排除后期將有更多企業收到罰單的可能。
由此可見,環境保護并非兒戲,誰污染,誰買單,誰破壞,誰治理,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容踐踏這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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