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徐某等200余名農民工受雇于四川某紡織有限公司。徐某等農民工從入職以后至2017年12月,四川某某紡織有限公司一直未給徐某等人繳納社會保險,并從2017年7月開始至12月一直拖欠200余名農民工的工資。徐某等人多次要求四川某紡織有限公司補齊拖欠的工資及補繳社會保險,但該公司均未履行其應盡的法律義務。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徐某等200余人于2017年12月下旬,到我市法律援助機構進行咨詢并申請法律援助。經過法律援助機構初步審查,決定立即開通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的特殊通道,當日即受理并決定給予200余名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指派一名律師作為委托人承辦該案。
在充分收集、掌握相關證據以后,援助律師立即展開了工作,迅速將有關材料提交轄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委于2017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仲裁庭,并于2018年1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經過開庭審理,在查明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仲裁委作出如下決定:一是同意解除勞動關系;二是該紡織有限公司在裁決書生效20日內向徐某等200名農民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三是該紡織有限公司在裁決書生效20日內補繳至2017年12月的社會保險;四是該紡織有限公司在裁決生效20日內支付拖欠徐某等人的工資。
【以案釋法】
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法律碩士、援助律師周小冬: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三款、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和《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等相關規定,徐某等200余名農民工與四川某某紡織有限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公司應當依據上述規定按時足額支付申請人勞動報酬、參加社會保險。該紡織有限公司不按相關規定支付工資和參加社會保險,徐某等人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勞動關系、補繳社會養老保險并給予經濟補償的請求。
企業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當勞動者與企業發生欠薪、欠保等勞動爭議后,可以與企業主進行協商或與企業工會反映相關情況,請求企業工會出面協調,以上方式不能解決的,勞動者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但是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上述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限制。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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