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興市一直是我國化纖長絲織造企業聚集地,當地化纖長絲面料產品豐富、種類齊全,成為全國采購商關注的貿易地。2015年,一家長絲織造企業在完成一批滌綸牛津布訂單時,因產品質量爭議惹上了一起經濟合同糾紛案件。這起官司因雙方簽訂合同對產品質量標準約定不明確,導致買方起訴賣方,在一審法庭調查取證不充分不準確的情況下,賣方差一點輸掉官司。
用嘉興市興達織造公司(供貨方代用名,以下簡稱興達公司,被告)的法人代表張先生的話來說,面對北京市虹追戶外用品公司(購貨方代用名,以下簡稱虹追公司,原告)的壓力,他感覺到孤立無助,對鑒定結果也是無奈至極。
明明沒有任何質量問題的產品,為什么會鑒定為不合格產品?
2017年3月,一審法院即將宣判,正當供貨方法人代表張先生不知所措時,經當地產業集群領導介紹他找到了中國長絲織造協會。面對一審對被告極為不利的局面,張先生只懇求協會能夠盡量幫助他減少損失。接到張先生的求助,中國長絲織造協會領導非常重視,立刻組織駐會專家對案件涉及的所有材料進行了詳細研究與分析,認為:
1、合同條款中只標明了產品規格,并沒有指定執行什么產品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
2、將技術檢測部門所提供的產品檢測數據對照涉案產品適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發現所有產品全部在合格范圍內。因此,協會建議供貨方要積極應訴據理力爭,并為其出具了《就滌綸牛津布訂購合同執行標準問題的咨詢意見函》,提供了涉案產品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然而,法院審理的結果是:一審被告輸,二審被告贏。
事情到底如何?還需要追溯到2015年該批滌綸牛津布購銷合同簽訂時……
事件還原:
2015年3月30日,北京市虹追公司向嘉興市興達公司訂購滌綸牛津布(300D*300D)131萬米,單價1.8元/米,合計金額235.8萬元并簽訂了《產品訂購合同書》及合同附件《織物分析工藝單》,約定于2015年5月15日前交貨。
2015年3月31日,虹追公司向興達公司支付了20%的定金,興達公司開始依照訂單生產滌綸牛津布,虹追公司在提取首批17.76萬米布料后沒有繼續提取余下貨物。
2015年5月初,賣方主動與買方協商發貨付款事宜,但是直到5月底,虹追公司仍不提貨付款,也未提出任何異議。
2015年5月30日,興達公司向虹追公司發出聯絡函,提出:“若虹追收到本函五日內不提貨并付清余款,我司為減少損失,有權自行處理上述產品”。
然而,虹追公司不但沒有提貨,反而于2015年6月2日,突然向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興達公司生產的滌綸牛津布產品質量不合格。
對此,興達公司法人代表張先生感到疑惑,一直都是如此生產,產品從未出現過質量問題,怎么會突然質量不合格呢?
如果產品不合格,北京虹追公司應該在提走首批貨物后就提出來,為什么要等到全部貨物生產完成后拒不提貨,而后突然起訴呢?
一審法院公開審理,關注疑點
2015年6月2日,虹追公司向法院訴訟興達公司生產的滌綸牛津布產品質量不合格一案,在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立案。虹追公司提出訴訟請求:
1、解除興達公司與虹追公司簽訂的《產品訂購合同書》;
2、興達公司退還未交易貨款15.18萬元;
3、興達公司向虹追公司支付違約金165.06萬元;
4、興達公司賠償虹追公司實際損失5.3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在接到法院傳票的那一刻,興達公司法人代表張先生感到十分生氣,“不僅生意沒做成,反而被污蔑,自己還積壓了一大批貨品。”對方的態度前后不一致,讓張先生頗感疑惑。張先生認為,這其中必有文章,應該與之對簿公堂,討個公道。
然而,張先生等到的卻是一份讓人詫異的產品質量鑒定書,這份鑒定書也成了本案爭議的焦點。
鑒定結果讓人詫異
在法院開庭審理過程中,原告與被告對興達公司生產的滌綸牛津布產品質量問題產生異議,雙方向法院申請對產品進行質量檢測與鑒定。法院委托北京質檢公司(代用名)進行該案鑒定工作。2016年12月12日,該機構出具鑒定意見:“鑒定標的物(300D*300D)滌綸牛津布的單位面積質量、經向線密度和緯向線密度不能滿足雙方簽訂的《產品訂購合同書》要求,即整批(529匹)不合格。”
鑒定報告中注明:“本報告中默認《產品訂購合同書》中對經向線密度和緯向線密度要求均為≥300D,單位面積質量要求為≥110g/c㎡ ”(注意:報告中注明的≥110g/c㎡ ,是書寫錯誤,應為≥110g/㎡)。
興達公司在得到這一鑒定結果后驚詫萬分,認為檢測結果是錯的,深信自己產品質量沒問題,但就是又無法指出鑒定報告到底錯在哪里。
中國長絲織造協會在接受興達求助后,立即組織專家分析資料,發現雙方簽訂的《產品訂購合同書》,約定了單位滌綸牛津布規格為(300D*300D),上機幅寬1.68米,下機幅寬1.64米,白坯一平方米克重110克,并未對該布料產品生產規格的上下浮動范圍進行約定,即并未指定本合同執行的產品質量標準。北京質檢公司采用“默認《產品訂購合同書》中對經向線密度和緯向線密度要求均為≥300D,單位面積質量要求為≥110g/c㎡ ”的做法,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缺乏科學嚴謹性,屬于盲目推斷的越權行為。
協會發言爭取正義
中國長絲織造協會在為興達出具的《就滌綸牛津布訂購合同執行標準問題的咨詢意見函》中明確表示,按照國家《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本案應執行的產品標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紡織行業標準FZ/T43023-2013《牛津絲織物》,按照該標準要求,鑒定部門檢測的所有產品質量結果全部在合格范圍內,全部屬于合格品。當一審法院收到興達公司提供的協會咨詢意見函后,則宣布延緩開庭,終止了原計劃結束庭審調查準備宣判的預案,使庭審調查得以繼續,案情有了緩和的跡象。
再次開庭時,中國長絲織造協會派專家、代表參與了開庭前會議的旁聽,并從專業角度向法官進行解釋,以行業協會的身份參與意見。在協會的努力下,法院要求原技術檢測機構對鑒定結果進行補充說明。2017年5月22日,北京質檢公司再次出具情況說明:“鑒定標的物樣品(1#-125#)的密度偏差率和質量偏差率達到了FZ/T43023-2013《牛津絲織物》合格品的要求,判定鑒定標的物(529匹)的密度偏差率以及質量偏差率合格”。同時,該機構又作了補充說明:“補充我司對于11021512****號《鑒定意見書》的說明:
首先,我司選用的雙方簽訂的《產品訂購合同書》作為鑒定標的物判定的標準是在11021512****號《鑒定意見書》和11021512****號《函》中向委托人進行確認的,鑒定過程中未收到雙方對該方案的異議;
其次,雙方簽訂的《產品訂購合同書》中未將FZ/T43023-2013《牛津絲織物》約定為合同標的物的質量標準,同時FZ/T43023-2013《牛津絲織物》是行業推薦標準,并非國家強制標準,我司選用的《產品訂購合同書》對線密度和克重進行判斷是合理的。”
興達公司張先生看到如此補充說明,唉聲嘆氣,后悔當初簽訂合同時沒有約定產品質量標準,本來質量過硬的產品,成了不合格品了。輸了官司事小,影響企業信譽事大,如今勝敗難料,如何是好呢?
正像張先生預感的一樣,一審法院做出個模棱兩可的判定。摘要如下:
1、法院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支持解除《產品訂購合同書》;
2、合同解除后,興達公司向虹追公司退還多付貨款151880元;
3、興達公司賠償虹追公司違約金165080元(原告訴求1650600元);
4、駁回虹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虹追公司承擔訴訟費19610元,興達公司承擔訴訟費6054元;產品鑒定費共178000元,雙方各承擔一半。
至此,作為被告的興達公司,在協會的幫助下,已經達到了減少損失的目的,就此終結也算心滿意足,其他案件參與方,也會皆大歡喜,這也許是一審法院如此判決的本意吧。
協會支持,企業上訴
一審結果,雖然滿足了張先生只求降低違約金賠償額度的愿景,卻并未對本案爭論的焦點——標的物應該執行什么標準給出結論,因而回避了產品質量是否合格的核心問題,也就是對興達公司的商業信譽損失并未解除。張先生再次感受到企業的微薄之力,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態,張先生不打算繼續上訴了。
“當時是考慮如果上訴,一是需要承擔更多訴訟費和律師費,二是認為一審的已有判決很難再改變。而且考慮此案在北京,我又不是北京當地人,對方如果在二審中再圖謀不軌或私底下做小動作,我也怕損失更大。”張先生解釋了當時不敢上訴的擔憂。
但中國長絲織造協會的領導與專家并不這么認為,他們站在行業的高度,認為國家的法律是嚴謹的,國家和行業產品標準也是明確無疑的,決不能容忍那些投機取巧、蓄意謀財、巧取豪奪等擾亂市場公平交易秩序的不法行為輕易得逞,要張先生充分相信我們的法律是正義的,正義的力量是一定會取得最終勝利的,積極鼓勵張先生繼續上訴。
在追尋正義的本能驅使下,有來自行業組織的強大支持,張先生改變了主意,決定繼續上訴。
二審取證,協會助力扭轉局勢
2017年8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上訴案件立案審理。上訴人張先生委托律師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中第三、四項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虹追公司對興達公司主張的違約金訴訟請求;判決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及鑒定費全部由虹追公司承擔。
依靠先前中國長絲織造協會提供的法律線索,律師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事實與理由進行申辯。
在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的庭前調解會議中,長絲協會專家陪同張先生共同出席。負責本案的法官向雙方明確,此案件已經不能簡單的看作是一起經濟合同糾紛案件,而是上升到我國長絲織造行業發展中的經濟案件。來自中國長絲織造協會的行業關注讓本案的審理更加慎重和嚴謹。
經過詳細調查,二審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如下判決:一、維持一審判決的第一項、第二項;二、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第四項;三、駁回虹追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判定一審案件審理費由虹追公司承擔22700元,興達公司負擔2900元。鑒定費及二審案件審理費由虹追公司負擔。此判決為終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檢測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認為涉案商品不符合《產品訂購合同書》的約定,沒有考慮計量誤差,也超出了其職能范圍,本院對該鑒定意見所作出的該項結論不予采納。涉案商品規格和質量在行業標準允許的計量誤差范圍內,應視為符合合同約定。
這一判決,徹底扭轉了興達公司之前不利局勢,洗清了興達公司商品質量不合格的不白之冤,避免了企業巨大的經濟損失和商業信譽的損失。正所謂吃一塹長一智,在總結本案經驗教訓之余,也為企業未來更好發展樹立了足夠信心。
評析
隨著時代的發展和我國依法治國理念的不斷深入,企業在生產貿易過程中,維權意識也要不斷增強。為了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利益,企業應對相關經濟法律知識、國家行業標準、合同簽訂及技術處理方法等方面進行深入的了解和學習,避免在商業交往中吃虧。
根據本案的經歷,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一些問題還是需要依靠協會來支撐。協會是行業的協會,是企業資源共享的平臺。單獨企業資源有限、能力有限,但依托行業協會這個平臺,就可以分享行業優質資源,同時,也可以與同行業企業互相學習、互相幫助,共同提升行業發展空間。
此案例是涉及長絲織造企業經營中買賣合同的經濟糾紛案件,也是全行業較為典型的案例,對行業內其他企業具有重要的借鑒作用。法院最終依照法律進行了公平審判,維護了社會正義。在法官看來,這個案件的審理已遠遠超出一般的經濟糾紛,更代表著一個行業在社會發聲的力量,這充分表明我國行業協會在為企業、為政府協調、解決問題方面的能力有很大提升,在社會的影響力和公信力也逐步擴大。
另附《產品訂購合同書》原文:
《產品訂購合同書》約定:甲方(虹追戶外用品企業)向乙方(興達織造企業)訂購滌綸牛津布(300D*300D)131萬米,單價1.8元/米,合計金額235.8萬元,要求該布料材質為滌綸牛津布,該坯布面料上機幅寬1.68米,下機幅寬1.64米,該布料白坯一平方克重110克,該布料不許有布料接頭在大貨里,甲方不允許該坯布布料上有污點、瑕疵出現,米數不夠現象出現,剩下的布料質量一定要跟樣品一致,乙方必須保證布料合格。
如乙方發給甲方的布料不夠米數,乙方無條件補給甲方,乙方一定要保證該布料產品質量,否則出現一切質量問題由乙方負因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坯布工藝單制作坯布成品,坯布工藝單附在合同附件里;
產品質量標準:參照甲方給乙方封樣的坯布分析單來生產大貨,如甲方收到的乙方大貨沒有按坯布生產單的內容來制作的前提下,甲方有權退貨,因此乙方給甲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由乙方付全部責任;
合同簽訂后,甲方以匯款形式預付乙方定金20%(47.16萬元),乙方在收到甲方定金時,本合同生效,乙方開始生產該大貨的白坯,乙方發的數量到20萬米時,甲方在安排該次的貨款給乙方,以此類推;
交貨方式: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開始生產大貨,甲方在2015年5月15號前必須收到乙方所有大貨,送到染廠的運費由乙方承擔;
違約責任:乙方必須保證坯布產品質量,如出現產品不合格,必須調換,但是抽樣合格率一定要達到99%,否則出現一切嚴重質量問題,造成重大損失,由乙方承擔并承擔總貨款70%作為違約金賠償給甲方;
乙方必須按時交貨,每晚交貨一天扣除總貨款的5%,如乙方因不能按時交貨或拒發貨物,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必須承擔因此造成的全部違約責任;合同雙方均有權通過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等。合同后附《織物分析工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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