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023元,B股每股現金紅利0.003349美元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股權登記日最后交易日除權(息)日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2017/6/28-2017/6/29
2017/6/29
B股2017/7/32017/6/282017/7/10
差異化分紅送轉:否
一、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17年5月19日的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16年年度
2.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1,207,056,692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
0.023元人民幣(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27,762,303.92元人民幣。
三、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股權登記日最后交易日除權(息)日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2017/6/28-2017/6/29
2017/6/29
B股2017/7/32017/6/282017/7/10
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
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
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
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自行發放對象
無
3.扣稅說明
(1)A股股東的現金紅利發放
1)、A股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的現金紅利。根據2015年9月7日財政部發布的
《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和
2012年11月16日財政部發布的《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
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
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
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
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按照上述通知
規定,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
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
中登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相應的稅率代扣代繳。
2)、屬于《企業所得稅法》項下居民企業含義的持有本公司A股的機構投資者,公司不
代扣代繳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每股實際發
放的現金紅利為人民幣0.023元。
3)、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1月23日發布的
《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
規定,公司代扣代繳10%企業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發放現金紅利人民幣0.0207元。公司
按稅后金額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發放。
(2)B股股東的現金紅利發放
B股股東的現金紅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發放,B股現金紅利以美元支付。
根據《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規定的實施細則》的規定,美元與人民幣匯率按公司2016
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日下一工作日(2017年5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美元兌換人民幣
中間價(1:6.8673)折算,每股現金紅利0.003349美元(含稅)。
1)、非居民企業股東(股東賬戶號開頭為C99的股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7月24
日發布的《關于非居民企業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
[2009]394號)的有關規定,公司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發放的
現金紅利為0.003014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東(股東賬戶號開頭為C1的股東),根據2015年9月7日財政部發布
的《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
和2012年11月16日財政部發布的《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
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規定,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
人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
作日內劃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稅款后代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3)、非居民個人股東(股東賬戶號開頭為C90的股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94
年5月13日發布的《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的規定,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股發放現金紅利
0.003349美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聯系部門:董秘處
聯系電話:021-63917000
聯系人:潘榮輝、胡愛琴
特此公告。
上海海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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