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公司全資子公司通遼市龍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遼龍盛”或“乙
方”)于2017年6月15日與奈曼旗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甲方”)簽署《奈曼
旗化工園區企業搬遷補償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通遼龍盛將獲得搬遷
費用補償總額為20,954.60萬元人民幣,取得的補償資金應用于在甲方地區新項
目的投資建設。
本協議簽署對公司目前正常生產經營不構成重大影響。
一、本協議概述
1、根據《奈曼旗化工園區企業搬遷整治工作方案》、《奈曼旗化工園區企
業搬遷補償指導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一企一策”原則,同時根據
乙方企業實際情況,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企業整體搬遷及因搬遷給予
適當費用補償事宜達成一致并簽署《奈曼旗化工園區企業搬遷補償協議》,通遼
龍盛將獲得搬遷費用補償總額為20,954.60萬元人民幣。
2、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相關規定,本協
議的簽署未達到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的權限標準,無需提交董事會、股東大會
審議。
二、本協議當事人情況
1、奈曼旗人民政府是內蒙古通遼市轄區政府機關。
2、通遼龍盛是公司全資子公司,注冊資本為5,500萬元,主要經營活性染
料原材料H酸的生產和銷售。
三、本協議主要條款
1、搬遷費用補償的范圍及補償比例
(1)搬遷中土地補償:退還企業實際上繳未返還部分的土地出讓金;對自
行平整企業土地的,按照每畝2,500元予以補助。
(2)搬遷中固定資產補償:固定資產的范圍包括房屋等構筑物、管網和生
產設備。對于房屋、建筑物的補償,應當以相關房產證明登記的建筑面積為計算
標準,因為歷史原因無法辦理房產證明,或是法定登記面積與實際不符的,以評
估機構評估結果為準。補償的額度按照中介機構的實際評估值予以補償。對于拆
除后無法使用的生產設備和管網,不超過評估機構測算評估值的50%予以補償。
(3)搬遷及運輸費用補助:對未列入搬遷費用補償的機器和設備,對拆遷、
運輸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4)除上述三項外其余一律不予補償。
2、搬遷費用補償的總額
按照本協議第一條搬遷費用補償的范圍及補償比例的約定,甲方應向乙方支
付的搬遷費用補償總額為20,954.60萬元人民幣。
3、搬遷補償的支付方式及時限
乙方取得的補償資金應用于在甲方地區新項目的投資建設。搬遷費用補償資
金按二年三期予以支付,具體支付方式和時限為:企業簽訂此協議組織搬遷并達
到一定形象進度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企業搬遷費用補償總額的60%;2018年底企
業搬遷全部結束并通過甲方驗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企業搬遷費用補償總額
的20%;2019年底甲方向乙方支付搬遷費用補償總額的20%,至此甲方對乙方的
搬遷費用補償全部完成。
4、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協議履行對公司的影響
1、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召開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關
于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議案》,2016年度對通遼龍盛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合計
20,000.00萬元,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披露的《關于計提資產
減值準備的公告》(公告編號:2017-015號)?,F通遼龍盛與奈曼旗人民政府已
簽署《奈曼旗化工園區企業搬遷補償協議》,公司在收到本協議的搬遷補償款后
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會計處理最終以會計師事務
所審計后的結果為準。
2、公司全資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4月30日取得紹興
市上虞區環境保護局《關于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年產2萬噸H酸、2萬噸對位
脂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意見》,現正在上虞龍盛科技園區內籌建,預計將
于明年投產。
五、備查文件
《奈曼旗化工園區企業搬遷補償協議》。
特此公告。
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O一七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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