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20元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股權登記日最后交易日除權(息)日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2017/6/8-2017/6/92017/6/9
差異化分紅送轉:否
一、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17年5月10日的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16年年度
2.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3,253,331,860股為基數,每股派
發現金紅利0.20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650,666,372.00元。
三、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股權登記日最后交易日除權(息)日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2017/6/8-2017/6/92017/6/9
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
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
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自行發放對象
公司股東阮水龍、阮偉祥、項志峰、阮偉興、阮興祥持有的公司股份現金紅
利由本公司自行派發,另有七名持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股東,其現金紅利由本公
司自行派發。
3.扣稅說明
(1)對于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
《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
101號)、《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
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
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
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按照上述通知規定,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公司暫
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20元;待其轉讓股票時,中登上海
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
中扣收并劃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
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
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
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
收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持有限售股的股東,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
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財稅[2012]85號通知》”),
公司暫按股息紅利所得的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
得稅,扣稅后實際派發每股現金紅利0.18元。
(3)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
年1月23日發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
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由公司按10%的稅率
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稅后每股0.18元派發現金紅
利。如其能在公告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提供相關合法證明文件,如:1)以居民
企業身份向中國稅務機關繳納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憑證;2)以居民企業身份向中
國稅務機關遞交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3)該類股東雖為非居民企業,但其本
次應獲得的紅利屬于該類股東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的證明文件。由
公司確認有關股東屬于居民企業股東后,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并由公司向
相應股東補發相應的現金紅利款。如該類股東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證明文件,
則將按照規定代扣代繳QFII股東的現金紅利所得稅。
(4)對于在中國注冊的法人股股東(含除QFII外的機構投資者),自行在所
得發生地繳納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0.20元。
(5)對于對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本公
司A股股票(“滬股通”),其現金紅利將由本公司通過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
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扣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
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財
稅[2014]81號通知》”)執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
派發現金股息0.18元人民幣。
五、有關咨詢辦法
公司本次年度權益分派實施相關事項的咨詢方式如下:
聯系部門:公司證券部
聯系電話:0575-82048616
特此公告。
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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