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0703證券簡稱:恒逸石化公告編號:2017-056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關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之
激勵對象名單的核查及公示情況說明
本公司及全體監事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和《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對《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之激勵對象名單》中確定的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進行了公示。根據《管理辦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監事會充分征詢公示意見后對激勵對象名單進行審核,相關公示情況及核查情況如下:
一、公示情況
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召開的第九屆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之激勵對象名單》的議案,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通過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發布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對上述激勵對象的姓名及職務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公示期滿,未發現激勵對象不符合相關資格的情況。
二、監事會核查意見
根據《管理辦法》、《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公司對擬激勵對象名單及職務的公示情況結合監事會的核查結果,監事會發表核查意見如下:
1、列入《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符合《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
2、激勵對象的基本情況屬實,不存在虛假、故意隱瞞或致人重大誤解之處。
3、激勵對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會認定其他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的。
4、激勵對象中不包括公司監事、獨立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綜上,公司監事會認為,本次列入《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激勵對象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條件,其作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激勵對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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