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環境日將近,廣州中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推出了“世界環境日主題宣傳”系列活動。昨日上午,廣州中院對一宗跨市傾倒危險廢物的團伙環境污染案件進行公開二審,這伙人都曾在環保企業工作過,熟悉污水處理流程,具有污水處理的專業知識,掌握污水源頭的信息渠道,初步形成了從源頭到運輸、再到非法排放的黑色作案鏈條。一審對被告人陳作華、吳明林犯環境污染罪分別判刑2年9個月和2年并處罰金18萬元和6萬元。吳明林上訴,昨日二審改判1年6個月。
非法排危險廢物兩人被判刑
據指控,2016年6月間,陳作華為牟取非法利益,在無相應資質的情況下,經吳明林的介紹,雇車去廣東省清遠市一化工公司非法收購了約160噸危險廢物,加上陳作華之前收購的10噸危險廢物,先后多次使用其購買的槽罐車,非法排放到番禺區亞運大道石樓鎮往市橋方向石基京珠高速出入口處的下水道,造成環境污染。同年7月,陳作華再次經吳明林介紹,雇車去到位于廣東省鶴山市的脂美化工有限公司,非法收購了約8噸的危險廢物回番禺,再次抽入其槽罐車上儲存準備非法排放(內含樹脂廢水8.55噸,經鑒定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險廢物),因案發而未得逞。
據悉,吳明林收取了所謂的排污費,清遠給了5.4萬元,其中5萬元通過其指定的賬號支付給了陳作華,另外4000元直接作為吳明林的好處費;鶴山的排污費也是直接交給吳明林的,其中4000元給了陳作華,吳明林自己分得1200元。
番禺區法院一審對陳作華、吳明林犯污染環境罪分別判刑2年9個月和2年,并處罰金18萬元和6萬元。一審宣判后,吳明林不服上訴,認為自己系從犯,應獲從輕或減輕處罰。
廣州中院經二審審理后認為,吳明林雖未直接實施排放、傾倒廢水,但其兩次主動找陳作華收購廢水,并實地踩點,在犯意發起、犯罪聯絡、廢水收購價格的確定及收益分配方面起主要作用,不宜認定為從犯。不過,鑒于吳明林歸案后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二審期間又通過其家屬主動繳納罰金6萬元,有明顯的悔罪表現。據此,廣州中院改判吳明林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
這伙人同在環保企業工作過
主審法官丁陽開告訴記者,本案屬于團伙作案,呈現職業犯罪的特點,本案除兩名被告外,還有多名涉案人員正在偵查起訴中,這伙人都曾在環保企業工作過,熟悉污水處理流程,具有污水處理的專業知識,掌握污水源頭的信息渠道,初步形成了從源頭到運輸、再到非法排放的黑色作案鏈條。
廣州市檢察院公訴二處處長王彩虹介紹,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繼續追查,包括源頭的企業,另外還有一名同案人黃某已經被抓獲歸案,將另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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