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1.20元(含稅)。
A股每股現金紅利0.12元
●扣稅前每股現金紅利0.12元,扣稅后:無限售條件流通股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在公司
派發現金紅利時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實際轉讓股票時根據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有限售條件流通股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108元;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12元。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股權登記日最后交易日除權(息)日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2017/5/15-2017/5/162017/5/16
差異化分紅送轉:否
一、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17年3月21日的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16年年度
2.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307,069,283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12
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36,848,313.96元。
三、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股權登記日最后交易日除權(息)日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2017/5/15-2017/5/162017/5/16
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1)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
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派送紅股或轉增股本的,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股東持股數,按比例直接計入股東賬戶。
2.自行發放對象
1、公司控股股東南京新工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南京輕紡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等兩家股東的現金紅利由公司直接派發。
2、除上述股東外,本公司其他股東的現金紅利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單位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存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3.扣稅說明
1、對于無限售條件流通股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的現金紅利,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有關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2元;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公司暫不扣
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2元,待個人轉讓股票時,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證登上海分公司,中證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
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
2、對于有限售條件流通股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的現金紅利,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按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后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108元。
3、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
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
由公司代扣代繳稅率為10%的現金紅利所得稅,扣稅后實際發放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108
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于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公司A股股票(“滬股通”),其現金
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扣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執行,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后實際發放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108元。
5、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將不代扣代繳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12元(含稅)。五、有關咨詢辦法
聯系機構:南京化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25-84208005
聯系傳真:025-57518852
聯系地址: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郁莊路2號南京新材料產業園
郵政編碼:211511
特此公告。
南京化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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