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越南工商部(MOIT)已經完成草擬了有關在該國銷售的紡織品及成衣中限定甲醛及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含量的新規定。這樣,2016年下半年剛被廢除的限制紡織品及服裝中甲醛、芳香胺含量的新規定又即將出臺。
2016年10月12日,越南工業和貿易部發布了第23/2016/TT-BCT號通知,自2016年11月26日起,撤銷關于紡織品中甲醛及可分解芳香胺的含量限值、測試程序的第37/2015/TT-BCT號通知,不對紡織品中的上述兩種物質進行限定。
由于這兩種化學品都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有害影響,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之后,越南工商部決定針對其國內市售的紡織品中甲醛及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含量起草了一份新的技術法規,規定了紡織品中甲醛及可分解芳香胺染料中釋出芳香胺的含量限值和檢驗方法。適用對象為在越南市場行銷的所有紡品生產商及進口商。
根據新的規定,對于供36個月齡以下兒童使用的紡織品,甲醛殘留量不可超過30毫克/公斤。對于與人體皮膚直接接觸的紡織品,甲醛殘留量不可超過為75毫克/公斤,而對于非與皮膚直接接觸的紡織品,甲醛殘留量不可超過300毫克/公斤。另上述草案規定,任何紡織品中每種芳香胺的殘留量,不可超過30毫克/公斤,且由越南工商部授權的指定機構進行檢測。對應的測試方法分別為:
1甲醛測試方法:TCVN 7421-1:2013《紡織品甲醛測定第一部分:游離和水解甲醛(水萃取法)》或ISO 14184-1:2011《紡織品甲醛測定第一部分:游離和水解甲醛(水萃取法)》
2芳香胺測試方法:1)ISO 24362-1:2014《紡織品衍生于偶氮著色劑的特定芳香胺的確定方法第一部分:提取和不提取纖維可獲得的特定偶氮著色劑的使用檢測》,和ISO 24362-3:2014《紡織品衍生于偶氮著色劑的特定芳香胺的確定方法—第三部分:某些可能釋放4-氨基偶氮苯的偶氮著色劑使用的檢測》。2)EN 14362-1:2012《紡織品衍生于偶氮著色劑某些芳香胺的測定方法第一部分:通過萃取或不通過萃取纖維檢測某些偶氮著色劑的使用》,和EN 14362-3:2012《紡織品衍生于偶氮著色劑的特定芳香胺的確定方法第三部分:某些可能釋放4-氨基偶氮苯的偶氮著色劑使用的檢測》。
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企業:一是要密切關注擬定法規的具體實施時間,提前與貿易商確認驗收質量指標;二是加強原材料的采購及質控,選用合格的原材料進行生產,避免因新規實施而造成的產品退運,確保產品順利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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