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04元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股權登記日最后交易日除權(息)日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2017/4/19-2017/4/202017/4/20
?差異化分紅送轉:否
一、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17年3月14日的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16年年度
2.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802,089,390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4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32,083,575.60元。
三、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股權登記日最后交易日除權(息)日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2017/4/19-2017/4/202017/4/20
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1)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
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派送紅股或轉增股本的,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記在冊股東持股數,按比例直接計入股東賬戶。
2.自行發放對象
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股東陶國平先生、陶冶先生、夏志良先生所持股份的現金紅利由公司自行發放。
3.扣稅說明(1)對于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A股股份的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規定,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0.04元。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在股權登記日后轉讓股票時,將按照上述通知有關規定執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超過已扣繳稅款的部分,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至公司,公司將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
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由本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1月23日頒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
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扣稅后實際每股派發人
民幣現金0.036元。如其認為取得的紅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本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判斷
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每股派發人民幣現金0.04元。
(4)對于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滬股通”),其現金紅利由公司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扣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執行,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36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如有疑問請咨詢公司證券部。
聯系部門:江蘇江南高纖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部
聯系電話:0512-65712564特此公告。
江蘇江南高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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