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四川金宇汽車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接到公司控股股東成都金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宇控股”)轉發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17)川01執恢42、43號],獲悉金宇控股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30,026,000股被解除司法凍結,具體事項如下:
一、股份凍結情況
金宇控股因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以300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其他費用為限凍結金宇控股持有
的本公司30,026,000股股權及紅利,并于2007年7月4日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辦理了股份凍結手續。
二、股份凍結解除情況股東名稱是否為第一大股東及一致行動人凍結數量
(股)凍結日期凍結解除日期債權人本次凍結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金宇控股是30,026,0002007-7-42017-3-29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100%
2016年12月24日,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以金宇控股已履行完畢雙方
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解除上述股份的凍結。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金宇控股已按雙方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義務,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解除上述股權的凍結,依法應予以準許,并于2017年3月29日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辦理了解除司法凍結登記手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宇控股持有公司股份30,026,0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23.51%。本次解除司法凍結后,金宇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仍有12,000,000股被輪候凍結情況,具體凍結情況詳見2006年11月4日披露的《關于公司大股東所持股份被凍結的公告》(公告編號:2016-046)。三、備查文件
1、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
2.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凍結數據
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車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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