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上海中毅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收到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中院")執行裁定書[(2001)滬二中執字第158號](以下簡稱"158號裁定書"),裁定變更上海文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文盛")為本案申請執行人。
一、本次訴訟基本情況
根據公司2000年、2001年度報告披露內容,2000年3月,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分別以上海太平洋機械進出口公司、上海機械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向二中院提起訴訟,訴請上海太平洋機械進出口公司歸還貸款3,400萬元人民幣,上海機械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對此借款承擔連帶擔責任(分別詳見2001年4月25日、2002年4月20日披露的2000年、2001年年度報告)。
二、本次訴訟進展情況
1.達成和解協議
根據158號裁定書內容,2004年4月20日,中國銀行上海分行與公司就(2001)滬二中執字第156、157、158號三案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該協議確認,上海太平洋機械進出口公司共應向中國銀行上海分行償還3,400萬元及利息,上海機械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對此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被執行人僅償還了中國銀行上海分4,981,600元。中國銀行上海分行同意本公司承擔50%的責任,即公司應償還中國銀行上海分行三案本金及訴訟費、執行費14,629,741元,公司應于2004年4月30日將8,777,845元的本票交給法院,余款5,851,896元在2005年1月5日前給付。公司按約償還14,629,741元,中國銀行上海分行在收到該款項后,不再要求公司承擔在上述案件中其余款項的責任。
2.支付和解協議款
簽訂執行和解協議后,公司分別于2004年5月25日付款300萬元,5月31日付款50萬元,6月3日付款250萬元及2,777,845元,2005年1月26日付款5,851,896元,已全額支付上述款項。
3.執行裁定情況
上海文盛(中國銀行上海分行于2004年將上述債權轉讓給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上海辦事處,2007年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上海辦事處將上述債權轉讓給了上海文盛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文盛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5日變更企業名稱為上海文盛)主張公司未按和解協議約定的時間履行付款義務,現向二中院申請恢復執行,要求公司承擔全部擔保責任,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人為上海文盛,并要求公司按原判決履行義務。二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裁定變更上海文盛為本案申請執行人。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根據156號(已于2017年1月3日披露,公告編號臨2017-03)、158號裁定書內容,公司已按和解協議支付款項,因此,公司對上海文盛的上述主張將委托律師對本次訴訟的有關卷宗及資料進行查閱,并積極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截至目前,尚無法明確本次執行事宜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如該訴訟事項有新的進展情況,公司將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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