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0611證券簡稱:*ST天首公告編碼:2016-95
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董事會會議召開情況
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于2016年12月26日上午10:00以現場和通訊相結合的方式召開,本次會議通知于2016年12月24日以傳真、郵件等方式送達各位董事。本次會議由董事長邱士杰先生主持,會議應參加表決董事9名,實際參加表決董事9名(其中獨立董事3名)。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董事會會議審議情況
(一)審議通過了公司《關于設立全資子公司包頭天首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的議案》
本公司以自有資金1000萬元人民幣投資設立全資子公司“包頭天首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士杰,注冊資本:人民幣1000萬元,股權結構:公司出資1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注冊地址:包頭市青山區鋼鐵大街7號正翔國際廣場B6號樓,主營業務暫定:銷售化工產品;項目投資;投資管理;資產管理;投資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服務;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不含演出);銷售非金屬礦石、金屬礦石、機械設備、電子產品、汽車、五金交電、家用電器、計算機、軟件及輔助設備、通訊設備;承辦展覽展示;酒店管理;出租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具體內容詳見與本公告同時披露的“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設立全資子公司包頭天首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17-96]))。
表決情況:同意票9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
表決結果:審議通過。
(二)審議通過了公司《關于注所地變更的議案》
根據公司業務發展需要,現擬對公司注所地進行變更。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公司擬將注所地由原“內蒙古包頭市土默特右旗薩拉齊鎮振華大街科技樓316室”變更為“包頭市青山區鋼鐵大街7號正翔國際廣場B6號樓”(最終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地址為準)。
該議案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表決情況:同意票9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
表決結果:審議通過
(三)審議通過了公司《關于修改的議案》
鑒于公司擬變更公司住所,現將公司章程中對應的相關內容進行修改:
原《公司章程》第五條公司住所:
內蒙古包頭市土默特右旗薩拉齊鎮振華大街科技樓316室
郵政編碼:014100
現修改為:
《公司章程》第五條公司住所:
包頭市青山區鋼鐵大街7號正翔國際廣場B6號樓
郵政編碼:014000
該議案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表決情況:同意票9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
表決結果:審議通過
(四)審議通過了《關于授權公司董事會辦理公司注所地、等事項的工商變更登記或備案事宜的議案》
公司董事會提請公司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辦理公司注所地變更、《公司章程》備案等相關事宜的工商變更登記或備案事宜。
該議案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表決情況:同意票9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
表決結果:審議通過
(五)審議通過了《關于召開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票9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
表決結果:審議通過
公司定于2017年1月18日(星期三)下午2:30在公司會議室召開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大會具體安排詳見與本公告同時披露的《關于召開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告編號為:[臨2016-97])。
三、備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決議
2、公司章程修正案
3、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證券代碼:000611證券簡稱:*ST天首公告編碼:臨2016-96
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設立全資子公司
包頭天首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對外投資概述
1、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擬在內蒙古包頭市青山區投資設立全資子公司“包頭天首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暫定名,實際名稱以工商營業執照為準)。
2、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召開了第八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關于設立全資子公司包頭天首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的議案》。
3、本次對外投資的審議在董事會的審批權限內,無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4、本次投資不構成關聯交易,不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
二、擬設立公司的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包頭天首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暫定名)
注冊地址:包頭市青山區鋼鐵大街7號正翔國際廣場B6號樓
法定代表人:邱士杰
注冊資本:人民幣1000萬元
出資方式及來源:現金出資(自籌)
股權結構:公司出資1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擬申請經營范圍:銷售化工產品;項目投資;投資管理;資產管理;投資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服務;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不含演出);銷售非金屬礦石、金屬礦石、機械設備、電子產品、汽車、五金交電、家用電器、計算機、軟件及輔助設備、通訊設備;承辦展覽展示;酒店管理;出租辦公用房、商業用房。
上述信息均以工商管理部門最終核準內容為準。
三、對外投資合同的主要內容
??本次對外投資為設立全資子公司,無需簽訂對外投資合同。
四、對外投資的目的、存在的風險和對公司的影響
1、對外投資的目的和對公司的影響
?公司此次出資?1000?萬元人民幣設立包頭天首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旨在為滿足公司戰略發展轉型的需要,使公司業務經營更具地域優勢。
?2、存在的風險
?由于標的公司尚未完成注冊登記,可能會存在一定的風險。
五、備查文件
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決議
特此公告
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證券代碼:000611證券簡稱:*ST天首公告編碼:臨2016-97
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召開2017年
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公司定于2017年1月18日14:30在公司北京總部會議室召開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具體內容詳盡如下:
一、召開會議的基本情況
(一)股東大會屆次: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
(二)股東大會召集人:公司第八屆董事會
2016年12月26日,公司第八屆董事會召開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召開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
(三)會議召開的合法、合規性: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會議召開日期、時間:
1、現場會議:2017年1月18日(星期三)14:30
2、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17年1月18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3、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時間為2017年1月17日下午15:00至2017年1月18日下午15:00。
(五)會議召開方式:采用現場表決與互聯網投票相結合方式
公司將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向公司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公司股東可以在上述網絡投票時間內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或互聯網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同一股份只能選擇現場投票、網絡投票或符合規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種表決方式。同一表決權出現重復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
(六)出席對象:
1、在股權登記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東(本公司無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或其代理人。
本次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于股權登記日2017年1月12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時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全體普通股股東(本公司無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均有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并可以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表人不必是本公司股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相關情形。
2、本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3、本公司聘請的律師。
(七)會議地點:公司總部會議室(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16號中國人壽大廈11層)
二、會議審議事項
1、《關于注所地變更的議案》
2、《關于修改的議案》
3、《關于授權公司董事會辦理公司注所地、等事項的工商變更登記或備案事宜的議案》
上述第2項議案須經參加本次股東會的有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二表決通過。上述議案已經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具體內容請見2016年12月27日刊登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的相關公告。
三、會議登記方法
(一)登記方式:
股東可以親自到公司證券部辦理登記,也可以用信函或傳真方式登記。股東辦理參會登記手續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股股東登記:法人股股東的法定代表人持有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股東賬戶卡、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本人身份證辦理登記手續;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還必須持本人身份證和授權委托書辦理登記手續。
2、個人股東登記:個人股東須持有股東賬戶卡或持有本公司股份證明材料、本人身份證進行登記;委托代理人持有本人身份證、股東親筆簽名、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人股東賬戶卡辦理登記手續。
3、異地股東可以在登記截止前用信函或傳真方式進行登記,不接受電話登記。
(二)登記時間:2017年1月17日9:00—17:00之間
(三)登記地點:公司董秘辦
具體郵寄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16號中國人壽大廈11層,信函上請注明“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字樣。
四、參加網絡投票的具體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東大會上,公司股東可以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wltp.cninfo.com.cn)參加網絡投票(網絡投票相關事宜說明詳見附件1)。
五、其他事項
1、聯系方式:聯系電話及傳真:010-81030656
電子郵箱:SD000611@163.com
聯系人:姜琴
2、通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16號中國人壽大廈11層
郵政編碼:100020
本次股東會會期半天,與會股東食宿及交通費用自理。
附件1:參加網絡投票的具體操作流程
附件2:授權委托書
特此公告。
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參加網絡投票的具體操作流程
一、網絡投票和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碼與投票簡稱
投票代碼:360611
投票簡稱:“天首投票”
2、議案設置及意見表決
(1)議案設置
表1股東大會議案對應“議案編碼”一覽表
-
(2)填報表決意見
填報表決意見:同意、反對、棄權;
(3)本次股東大會對多項議案設置“總議案”,對應的議案編碼為100,股東對總議案進行投票的意見表達代表對所有議案的意見表達;對不同議案有不同意見的應對每一議案分別投票,只能申報一次,不能撤單;對同一議案出現總議案與分議案重復投票時,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為準;同一表決權既通過交易系統又通過網絡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為準。
二、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投票的程序
1、投票時間:2017年1月18日的交易時間,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東可以登錄證券公司交易客戶端通過交易系統投票。
三、通過深交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程序
1、互聯網投票系統開始投票的時間為2017年1月17日(現場股東大會召開前一日)下午3:00,結束時間為2017年1月18日(現場股東大會結束當日)下午3:00。
2、股東通過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需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網絡服務身份認證業務指引(2016年4月修訂)》的規定辦理身份認證,取得“深交所數字證書”或“深交所投資者服務密碼”。具體的身份認證流程可登錄互聯網投票系統wltp.cninfo.com.cn規則指引欄目查閱。
3、股東根據獲取的服務密碼或數字證書,可登錄wltp.cninfo.com.cn在規定時間內通過深交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
附件2:
授權委托書
茲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我單位/個人出席《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并按照下表指示行使表決權。
委托人名稱(姓名):股東賬號:
委托人注冊號(身份證號):持股數量:
受托人姓名:受托人身份證號:
委托人對下述議案表決如下(請在相應的表決意見項下打“√”):
-
如果委托人未對上述議案作出具體表決指示,受托人可否按自己意思表決:
□可以?□不可以
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委托日期:年月日有效期至:年月日
說明:
1、本授權委托書復印有效。
2、經傳真登記后請將委托書原件與股東登記其他相關資料復印件加蓋公章后郵寄至本公司。
3、受托人應提供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證以及委托人證券賬號。
證券代碼:000611證券簡稱:*ST天首公告編碼:臨2016-98
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重大訴訟事項進展情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本次重大訴訟事項的披露情況
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天首發展”或“四海股份”)于2015年3月31日、6月10日、6月30日在公司指定媒體刊登了《內蒙古敕勒川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重大訴訟事項的公告》(臨[2015-29]號)和《內蒙古敕勒川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重大訴訟事項進展情況的公告》(臨[2015-65]號、[2015-74]號)、《內蒙古敕勒川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因訴訟可能導致控股權發生變更的提示性公告》(臨[2015-66]號);于2016年2月23日、10月20日、10月21日、10月26日、11月30日刊登了《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重大訴訟事項進展情況的公告》(臨[2016-07]號、臨[2016-71]號、[2016-86]號)和《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因訴訟可能導致控股權發生變更的提示性公告》(臨[2016-72]號)、《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項的公告》(臨[2016-73]號)、《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項的補充公告》(臨[2016-75]號)。前述公告中披露了本公司實際控制人合慧偉業商貿(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慧偉業”)與河北省久泰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久泰”)因股權轉讓糾紛引起的訴訟、判決、因判決可能導致本公司控股權發生變更和案件上訴后重審一審的判決情況以及河北久泰將引起上述訴訟事項的合同權利轉讓給北京浩正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正投資”)及其浩正投資將受讓河北久泰合同權利轉讓給合慧偉業的一系列事項,現本公司將該案件的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況
(一)與本案有關的各方當事人
原告:河北省久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英民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董良蒼、泰淼,河北時代經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合慧偉業商貿(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士杰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宋增寶、朱凈萱,山東國曜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有關糾紛的起因
2013年12月3日,河北久泰與合慧偉業簽訂了《合作協議》,協議約定河北久泰分別于2013年12月5日和15日通過委托貸款或雙方另行約定的其他方式向合慧偉業提供5000萬元和2億元的借款,合慧偉業以其持有的四海股份4000萬股股份為該借款提供質押擔保,并在上述款項于上述日期完成后3日內辦理股票質押登記。由于河北久泰未在限期內完成付款事項,合慧偉業也未按約定日期辦理股票質押登記,因此,雙方就《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條款也相應未按約履行。
(三)河北久泰的訴訟請求及判決情況
1、河北久泰的訴訟請求
(1)被告合慧偉業履行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立即將其持有的四海股份4000萬股股權過戶到原告河北久泰名下;
(2)合慧偉業向河北久泰支付違約金9510萬元,賠償河北久泰損失1459.07萬元(截止2015年3月31日);
(3)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及律師費由合慧偉業承擔。
河北久泰上述違約金和損失數額均以3億元本金為基數,計算至2015年3月31日止。
2、一審判決情況
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冀民二初字第5號)對本案一審判決如下:
(1)合慧偉業商貿(北京)有限公司將其持有的四海股份(股票代碼:000611)4000萬股股權在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變更登記至河北省久泰實業有限公司名下;
(2)合慧偉業商貿(北京)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河北省久泰實業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3月17日止,以30000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3倍計付);
(3)駁回原告河北省久泰實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4)案件受理費1,405,454元,由河北省久泰實業有限公司負擔220,636元,由合慧偉業商貿(北京)有限公司負擔1,184,818元和保全費5000元。
(四)合慧偉業上訴及判決情況
2015年6月26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了合慧偉業的上訴,上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民二終字第249號)對本案的上訴裁定如下:
1、撤銷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冀民二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
2、本案發回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三、本案發回重審后的判決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5日將本案發回重審后,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重審一審后《民事判決書》([2016]冀民初26號)判決如下:
1、被告合慧偉業將其持有的四海股份4000萬股股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變更登記至河北久泰名下;
2、被告合慧偉業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河北久泰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3億元為基數,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3、駁回原告河北久泰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93216元,由河北久泰負擔360033元,由合慧偉業負擔1733183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合慧偉業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四、本案的進展情況
2016年10月24日,合慧偉業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民事判決書》([2016]冀民初26號)的判決遞交了《上訴狀》,近日,本公司收到合慧偉業轉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上訴案件受理通知書》([2016]最高法民終797號),通知合慧偉業于收到上述《上訴案件受理通知書》后于七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供與該案有關的當事人身份證明及證據材料。
五、簡要說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本公司近期先后收到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執行裁定書》([2015]烏中執字第52-1、52-2號)、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15]穗越法執字第1574-5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14]烏中執字第542-3號)、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結案決定書》([2016]魯0902執字第105號)、河北省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冀0702民初809之二)和《協助執行通知書》([2016]冀0702民初809號)、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16]京03執保128號),現將上述相關訴訟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與中鐵物資集團新疆有限公司因大宗貿易采購合同未履行產生的訴訟事項
1、案件相關各方當事人
原告:中鐵物資集團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新疆”)
被告:內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
2013年6月7日,中鐵新疆與本公司簽訂2013-FK-0617-1號《中鐵物資集團新疆有限公司采購合同》(下稱“《采購合同》”),約定中鐵新疆向本公司采購鋅錠2040.82噸,總貨款為30000054.00元,后因《采購合同》未按約定履行引起了訴訟糾紛。中鐵新疆于2013年12月13日以未及時發貨為由函告本公司要求單方面解除《采購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訴訟。
3、中鐵新疆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返還貨款人民幣2500萬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250萬元;
(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自2013年12月20日至被告實際付清預付款和違約金之日止,暫計算至2014年4月10日為501,780元);
(4)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4、判決或裁決情況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新民二初字第32號),判決如下:
(1)返還中鐵物資集團新疆有限公司貨款25,000,000元;
(2)支付利息452,054.79元;
(3)駁回中鐵物資集團新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4)案件受理費181,808.90元(中鐵物資公司已預交),由本公司承擔165,254.14元,中鐵物資集團新疆有限公司承擔16,554.76元。
因該判決已生效但未執行,故中鐵新疆查封凍結了本公司持有的全資子公司紹興市柯橋區泰衡紡織有限公司100%股權和參股公司浙江四海氨綸纖維有限公司22.26%股權(相關公告見公司在指定媒體披露的《內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重大訴訟事項的公告》[臨2014-26]、《內蒙古敕勒川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重大訴訟進展情況的公告》[臨2015-01]、《內蒙古敕勒川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重大訴訟事項暨重大訴訟進展情況的公告》[臨2015-38]以及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半年度定期報告)。
5、本案的進展情況
2016年12月9日,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2015]烏中執字第52-1、52-2號),裁定:①解除內蒙古四海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紹興市柯橋區泰衡紡織有限公司100%股權價值1500萬元的凍結;②解除內蒙古四海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參股公司浙江四海氨綸纖維有限公司22.26%股權價值1736.6萬元的凍結。
(二)本公司因委托中鐵物資集團華南有限公司采購鋅錠合同未履行產生的訴訟事項
1、案件相關各方當事人
原告:中鐵物資集團華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華南”)
被告:內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
2013年7月4日,中鐵華南與本公司簽訂了《內貿委托代理采購合同》,合同約定中鐵華南代本公司采購鋅錠1087噸,總金額15,000,600元。后因合同未如期履行產生糾紛,2014年3月中鐵華南向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中鐵華南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貨款12,000,600.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費720,028.80元;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000,000.00元。
(4)被告承擔本案受理費、保全費。
4、判決或裁決情況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4]穗越法民
(1)依法判令本公司向中鐵華南支付剩余貨款12,000,600.00元;
(2)依法判令本公司向中鐵華南支付代理費720,028.80元;
(3)依法判令本公司向中鐵華南支付違約金2,000,000.00元;
(4)本公司承擔本案受理費、保全費。
中鐵華南隨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故查封凍結了本公司持有的全資子公司紹興市柯橋區泰衡紡織有限公司100%股權和參股公司浙江四海氨綸纖維有限公司22.26%股權(相關公告見公司在指定媒體披露的《內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重大訴訟的公告》[臨2014-18]、《內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銀行賬戶和資產被查封的公告》[臨2014-31]、《內蒙古敕勒川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進展情況的公告》[臨2015-03]以及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半年度定期報告》)。
5、本案的進展情況
2016年11月15日,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2015]穗越法執字第1574-5號),裁定:解除本公司持有的浙江四海氨綸纖維有限公司22.26%的股權及紹興市柯橋區泰衡紡織有限公司的股權(出資額1500萬元)的凍結。
(三)本公司向新疆戍金物資有限公司借款引起的訴訟事項
1、案件相關各方當事人
原告:新疆戍金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疆戍金”)
被告1:內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法定代表人馬雅
2、案件起因
2013年8月,本公司向新疆戍金借款500萬元。
3、判決或裁決情況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烏中民一初字第28號),判決:
(1)本公司返還新疆戍金物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萬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44312.95元;
(2)被告馬雅對第一被告不能清償部分債務的三分之一向新疆戍金物資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3)駁回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請求。
因判決未執行,故凍結查封了本公司持有的全資子公司紹興市柯橋區泰衡紡織有限公司100%股權和參股公司浙江四海氨綸纖維有限公司22.26%股權(相關公告見公司指定媒體的《內蒙古敕勒川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事項的公告》[臨2015-24]以及公司2015年度、2016半年度定期報告)。
5、本案進展情況
2016年11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了《執行裁定書》([2014]烏中執字第543-3號),裁定:解除本公司持有的浙江四海氨綸纖維有限公司22.26%價值1,736.6萬元(美元)股權、持有的紹興市柯橋區泰衡紡織有限公司100%價值1,500萬元的股權、持有包頭市敕勒川中心數據有限公司1,000萬元股權的凍結等。
(四)本公司向泰安市興斌商貿有限公司借款引起的訴訟事項
1、案件相關各方當事人
原告:泰安市興斌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安興斌”)
被告:內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
2014年8月15日,本公司泰安興斌借款130萬元未歸還。
3、判決或裁決情況
2015年3月12日,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決書》([2014]泰山商初字第748號),判決:
(1)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天首發展向泰安興斌償還借款本金130萬及利息(自2013年8月15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收至實際還款日止);如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駁回泰安興斌其他訴訟請求;
(3)案件受理費16,504元,保全費5,000元由天首發展承擔。
因判決未執行,故查封了本公司持有的浙江四海氨綸纖維有限公司22.26%股權(相關公告見公司指定媒體的《內蒙古敕勒川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事項的公告》(臨2015-24)以及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半年度定期報告)。
4、本案的進展情況
2016年11月23日,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結案決定書》([2016]魯0902執字第105號)。至此,本案執行完畢。
(五)本公司與河北華研律師事務所因法律服務合同引起的糾紛
1、案件相關各方當事人
原告:河北華研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華研律所”)
被告:內蒙古敕勒川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
2014年12月,本公司與華研律所簽訂《法律服務協議》,費用200萬元。后因該服務協議未實質履行引起糾紛。
3、本案件的進展情況
2016年12月13日,河北省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冀0702民初809之二)和《協助執行通知書》([2016]冀0702民初809號),解除對本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248000元或同等價值財產的凍結;解除本公司持有的在紹興市柯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的浙江四海氨綸纖維有限公司股權資產12506.9817萬元和本公司持有的紹興市柯橋區泰衡紡織有限公司股權資產1,500萬元的查封。
(六)本公司與北京金房興業測繪有限公司借款引起的糾紛
1、案件相關各方當事人
原告:北京金房興業測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房測繪”)
被告:內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
2013年9月6日,本公司與金房測繪簽訂《借款合同》,協議借款500萬元到期未歸還引起的糾紛。
3、案件的訴訟情況
2015年2月11日,金房測繪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訴本公司償還本金500萬元并付利息,2016年1月25日,北京仲裁委員會《民事裁定書》([2016]京仲裁字第0086號)裁決:①本公司歸還金房測繪借款本金5,000,000.00元和利息1,000,000.00元;②本公司支付金房測繪違約金1,500,000.00元;③本公司支付金房測繪因本案支付的律師費300,000.00元;④本案仲裁費82,770.00元(金房測繪全額預繳),由本公司承擔;⑤如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按裁決支付上述款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相關公告見公司指定媒體的《內蒙古敕勒川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事項的公告》(臨2015-24)和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半年度定期報告)。
4、本案件的進展情況
2016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金房測繪申請的財產保全立案,并于2016年11月30日下達《執行裁定書》([2016]京03執保128號),裁定:查封、凍結本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788.2770萬元或等值的其他財產。近日,本公司接到浙江四海氨綸纖維有限公司和紹興市柯橋區泰衡紡織有限公司通知,本公司持有的浙江四海氨綸纖維有限公司22.264%股權和紹興市柯橋區泰衡紡織有限公司100%股權已被凍結、查封。
六、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次公告涉及本公司的訴訟、仲裁事項進展,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無影響。
七、備查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上訴案件受理通知書》([2016]最高法民終797號)
2、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執行裁定書》([2015]烏中執字第52-1、52-2號)
3、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15]穗越法執字第1574-5號)
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14]烏中執字第542-3號)
5、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結案決定書》([2016]魯0902執字第105號)和《協助執行通知書》([2016]冀01執保231號之一)
6、河北省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冀0702民初809之二)和《協助執行通知書》([2016]冀0702民初809號)
7、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16]京03執保128號)
特此公告。
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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