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關于對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公司部關注函【2016】第206號),公司針對關注函所涉及的事項逐一回復并披露如下:
1、請函詢你公司實際控制人馬生國,要求其根據有效的司法裁判文書詳細說明該涉稅案件的案情、犯罪事實、法院判決理由;其中涉及你公司的,要求其進一步說明相關事實的具體情形、是否導致你公司以前年度信息披露存在虛假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請你公司律師及會計師就涉及到公司的相關事項出具明確意見。
回復:公司按照關注函的要求,函詢實際控制人馬生國先生,并獲得其回函:"法院認定,本人涉稅案件是在2012-2013年期間,利用本人擔任貴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身份,利用貴公司的出口退稅-1.html">出口退稅資質,在貴公司繳納稅款后,伙同他人采取假報出口的手段,逃避繳納稅款1.2億元,案發后本人退回了稅款。法院認為,本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4條第2款、201條第1款,判決本人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1000萬元?,F罰金已執行完畢,本人正處在緩刑考驗期間。本人利用貴公司資質進行的逃稅犯罪,為個人犯罪。本人的犯罪行為可能對貴公司2012-2013年度的經營狀況產生影響,對此深感歉意。本人愿意配合貴公司對本人的犯罪行為給貴公司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詳盡核查"。
上述涉稅案件是公司實際控制人在2012-2013年期間,利用其身份和公司資質,在公司繳納稅款后實施的,案發后其退回了稅款,已被追究刑事責任。該涉稅案件系實際控制人個人犯罪,公司對其涉稅犯罪事實當時并不知情,由于該案涉及公司已經繳納的稅款,可能會對公司2012-2013年的經營狀況產生影響,公司將與實際控制人保持溝通,督促其配合公司的核查工作。
2、2016年6月30日,媒體刊登題為《中銀絨業卷入1.2億出口騙稅案盛大私有化"三國殺"難止》的報道,稱2012年至2013年期間,馬生國及相關人員通過以你公司名義與東勝國際等11家公司簽訂489份虛假購銷合同、虛構購銷業務和資金往來等方式共騙取出口退稅款。我部就該事項給你公司發出關注函(公司部關注函[2016]第[122]號),要求你公司核查上述情況是否屬實。7月8日,你公司回復稱,在獲取有效的司法裁判文書后,公司將依據認定的事實、裁判結果逐一核實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1)該案目前已結案,請你公司依據該案的司法裁判文書再次核實前述問題;
(2)如上述事項屬實,請說明相關購銷合同對你公司2012和2013年銷售收入、營業成本、存貨、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各財務數據和財務報告的具體影響,并詳細說明你公司披露的2012和2013年度財務數據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年報審計機構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3)如上述事項屬實,請說明相關事項是否會對你公司2014、2015和2016年的財務數據產生影響;如是,請進一步說明影響的主要科目及具體金額。年報審計機構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回復:公司持續關注實際控制人涉稅案件的進展情況,也與相關年度審計機構保持溝通,及時反饋問詢。實際控制人的涉稅案件涉及公司已經繳納的稅款,該案可能會對公司2012-2013年度的經營狀況產生影響。為此,公司已安排相關部門就該案可能涉及的2012-2013年度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存貨、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預付賬款展開進一步核實。由于案件發生時間間隔期較長,核查工作量較大,目前,核實工作正在進行,公司尚不能就實際控制人涉稅案件對公司2012-2013年度財務數據可能產生的影響做出準確判斷和形成具體結論。公司將盡快做好涉案資料的梳理和甄別,并根據需要配合審計機構完成相關核實工作。根據核實的結果,公司將依據《企業會計準則》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如上述事項持續影響公司2014、2015、2016的財務數據,公司也將進一步核實具體影響科目及金額,并依據《企業會計準則》以及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本公司將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與審計機構和實際控制人保持持續溝通,了解分析前述事項對公司的具體影響,并及時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公司及全體董事將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規及《上市規則》的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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