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沒有出現否決議案的情形。
2、本次會議不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召開時間:
1、現場會議召開時間為:2016年12月14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網絡投票時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6年12月14日9:30-11:30,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lián)網投票系統(tǒng)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6年12月13日15:00至2016年12月14日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二)召開地點:
寧夏靈武市紡織生態(tài)園本公司二樓會議室
(三)召開方式: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五)主持人:董事長李衛(wèi)東先生
(六)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
(七)會議出席情況
1、股東出席本次2016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情況如下: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1193人,代表股份1,035,162,541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57.3484%。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4人,代表股份877,088,844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48.5910%。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1189人,代表股份158,073,697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8.7573%。
中小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1191人,代表股份159,222,097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8.8210%。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2人,代表股份1,148,4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636%。
通過網絡投票的中小股東1,189人,代表股份158,073,697股,占公司股份總數8.7573%。
2、公司高管及律師出席情況
公司董事會成員、監(jiān)事會成員及部分高管人員出席了此次會議,寧夏興業(yè)律師事務所楊玉君、石薇律師為本次股東大會做法律見證。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一)本次會議采取現場會議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
(二)表決情況:
議案一、關于豁免公司控股股東履行承諾事項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143,141,533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89.9006%;反對14,726,984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2493%;棄權1,353,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119,3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8501%。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143,141,533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89.9006%;反對14,726,984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2493%;棄權1,353,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119,3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8501%。
控股股東寧夏中銀絨業(yè)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恒天聚信(深圳)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對本議案均回避表決。
表決結果:本議案審核通過。
議案二、關于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1,027,721,89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2812%;反對2,543,766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2457%;棄權4,896,8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811,74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4731%。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151,781,446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5.3269%;反對2,543,766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5976%;棄權4,896,8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811,74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3.0755%。
表決結果:本議案審核通過。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寧夏興業(yè)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楊玉君、石薇
3、結論性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2016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符合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經與會董事和記錄人簽字確認并加蓋董事會印章的股東大會決議;
2.律師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寧夏中銀絨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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