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聯邦共和國總統已簽署并于本(105)年10月18日頒佈新的緬甸投資法(Myanmar Investment Law)。該法整併「緬甸外人投資法」 和「緬甸公民投資法」,緬投資委員會(MIC)將于明(106)年1月1日起依據新法履行職能。
緬計劃暨財政部投資暨公司管理司(DICA)組長Mar Lar Myo Nyunt博士及德信緬甸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曾勤博律師表示,新法主要可分為三大架構:
(一) 維持管制架構:原外界期待放寬之限制續維持管制,例如:
1、維持外資企業認定之標準,有任何外資成分之企業即屬于外資企業(此節可能留待未來公司法修訂時處理);
2、外國人或外資企業不得享受超過一年之不動產利益;
3、除部分例外品項(如化肥、種子、殺蟲劑、醫療器材及建材等)外,外國人或外資企業仍不能從事貿易(此節并無法規規范,系依據一般實踐(General Practices),及實務上申請公司設立時,緬政府要求外國人或外資企業承諾(Undertaking)不經營貿易公司)。
(二) 新增「簡化核準程序(endorsement)」:
1、維持「投資許可(permit)」制度,針對(1)符合國家戰略產業;(2)大型資本密集產業;(3)對環境及社區有重大影響項目;(4)使用國有地與建物;及(5)緬政府另行規定需申請許可之業別,均需向MIC申請投資許可。
2、其他投資項目則可透過「簡化核準程序(endorsement)」申請,亦享有獎勵優惠措施。惟該「程序」如何執行,批準權限是否下放至省/邦政府,則需視未來施行細則及行政命令補充。
(三)均衡區域發展:緬新投資法重要特色即表現在為發展偏遠地區,提出更佳投資獎勵措施,包括較長的土地使用權限及企業所得稅優惠。其中企業所得稅優惠,則將全國依發展程度,從落后至先進分為三區,分別給予7、5、3年免所得稅之優惠。惟如何劃分區域未來將再行公佈。
(四)其他新增重點,例如:
1、為有效減低投資者對潛在土地糾紛之疑慮,新法規定租約應依法于「文件登記辦公室(Registrar Office of Deeds and Assurances)」登記(第50條(d))。
2、對「外銷型企業(export-oriented investment business)」之進口原料及半成品供生產出口之用者,得享受減、免關稅及其他境內稅收之待遇;倘非「外銷型企業」,則僅能享有退稅(reimbursement)待遇(第77條(b)、(c))。
有關緬甸新、舊投資法重點比較及緬甸新投資法請參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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