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0420證券簡稱:吉林化纖公告編號:2016-75
吉林化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沒有出現否決議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通知情況:
吉林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于2016年11月22日在《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中國證券報》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網站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和審議事項。
2、會議召開時間:
現場會議召開時間為:2016年12月8日下午14:30時;
網絡投票時間為:
①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16年12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谕ㄟ^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網絡投票時間為:2016年12月7日下午15:00至2016年12月8日下午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3、股權登記日:2016年12月5日
4、會議召開地點:公司六樓會議室
5、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6、會議主持人:公司董事長宋德武先生
7、會議召開方式: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公司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向公司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股東可以在網絡投票時間內通過上述系統行使表決權,同一表決權只能選擇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中的一種。其中,網絡投票包含證券交易系統和互聯網系統兩種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方式。重復投票的,表決結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決為準。
8、會議的合法合規性: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召開201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決定召開公司201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會議的出席情況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14人,代表股份349,802,601股,占有表決權總股份的17.7501%。
1、其中現場出席大會的股東(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349,405,501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17.7300%;
2、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8人,代表股份397,1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0.0201%。
3、中小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通過網絡投票的中小股東8人,代表股份397,100股,占公司股份總數0.0201%。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部分股東及見證律師參加了會議。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會議以現場(現場采用記名投票表決方式)和網絡投票表決方式審議并通過了以下議案:
(一)、審議公司關于《改選公司董事、增補獨立董事》的議案;
1、董事候選人:孫玉晶
①同意349,670,601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東所持股份的99.9623%;反對132,0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377%;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265,1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66.7590%;反對132,0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33.241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表決結果:該項議案獲得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2以上通過。
2、獨立董事候選人:李金泉
①同意349,670,601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東所持股份的99.9623%;反對132,0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377%;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②同意265,1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66.7590%;反對132,0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33.241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表決結果:該項議案獲得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2以上通過。
四、備查文件
1、經與會董事和記錄人簽字確認并加蓋董事會印章的股東大會決議;
2、法律意見書。
吉林化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年12月8日
吉林巡達律師事務所關于吉林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第二次臨時股東
大會法律意見書
致:吉林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吉林化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吉林巡達律師事務所接受吉林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委派王旭明律師、程建航律師出席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并查驗了公司提供的關于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有關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公司已向本所保證和承諾: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陳述和說明是完整的、真實的和有效的,且已向本所提供一切足以影響本法律意見書的事實和文件,無任何隱瞞、疏漏之處。
本所律師本次所發表的法律意見,系依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及以前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并基于本所律師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決議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對本法律意見書承擔責任。
本所律師根據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及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股東大會的審議事項、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等事項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的程序
經本所律師查驗,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第八屆第十一次董事會提議并召集。2016年11月21日,公司召開了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會議決定于2016年12月8日召開吉林化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改選公司董事、增補獨立董事》的議案》。
公司董事會已于2016年11月22日在《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中國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的吉林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1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通知》(以下簡稱《股東大會通知》)。公告了審議事項。
《股東大會通知》列明了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和地點、會議出席對象、會議審議事項、會議登記方法等事項。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方式召開,提供了網絡投票方式,載明了參與網絡投票股東的身份確認與投票程序等內容。
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于2016年12月8日下午14:30在吉林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六樓會議室召開。
網絡投票時間: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16年12月8日上午9:30-11:30時,下午13:00-15:00時;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16年12月7日下午15:00,結束時間為2016年12月8日下午15:00。
經本所律師查驗,本次股東大會已按照《股東大會通知》,通過網絡投票系統為相關股東提供了網絡投票安排。
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與《股東大會通知》所載明的相應事項一致。
經本所律師查驗,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關于股東大會召集和召開的有關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經本所律師查驗,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和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共計6人,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共計349,405,501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本總額的17.73%。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由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進行身份認證。本所律師對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資格不予審查確認。
經查驗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人員的身份證明、持股憑證和授權委托書,本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資格,可以參加本次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網絡投票表決結果,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股東共計8人,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共計397,1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本總額的0.0201%。
公司的董事、監事出席了本次會議,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本所律師列席了本次會議。
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的資格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是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四、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審議事項
根據公司董事會于2016年11月22日在《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中國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刊載的《股東大會通知》,公司董事會已公布了本次股東大會的審議事項。會議審議事項為《關于改選公司董事、增補獨立董事的議案》:。
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股東大會所審議的事項與《股東大會通知》的內容相符。
五、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采取記名方式進行現場投票表決,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就《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審議事項進行了表決,按規定進行了監票、驗票和計票,并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出席現場會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的表決情況為:
(一)增補孫玉晶女士為公司第八屆董事會董事:贊成票349,405,51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100%),反對票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0.00%,棄權票0股,;
(二)增補李金泉先生為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獨立董事:贊成票349,405,51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100%),反對票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0.00%,棄權票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0.00%;
網絡投票結束后,深交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網絡投票的投票總數和統計數,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8人,代表股份397,1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201%。
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表決情況為:
(一)增補孫玉晶女士為公司第八屆董事會董事:贊成票256,100股(占網絡投票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66.7590%),反對票132,0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33.2410%,棄權票0股;
(二)增補李金泉先生為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獨立董事:贊成票256,100股(占網絡投票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66.7590%),反對票132,0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33.2410%,棄權票0股;
公司合并統計了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改選公司董事、增補獨立董事的議案》。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六、結論意見
基于上述事實,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會議召集人員資格、會議審議事項、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司為本次股東大會之目的使用,未經本所律師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兩份。
特此致書!
吉林巡達律師事務所經辦律師:王旭明
負責人:王旭明經辦律師:程建航
二0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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