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近日,凱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1、案件當事人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負責人:尹衛東
住所:德州市德城區天衢東路200號
第一被告:德州晶峰日用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海
住所:德州市德城區迎賓路122號
第二被告:古貝春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曉峰
住所:山東武城古貝春大街西首
第三被告:德州晶華藥用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軍
住所:德州經濟開發區宏銀路888號
第四被告:德州振華裝飾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國慶
住所:德州經濟開發區晶華工業園
第五被告:凱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聯模
住所:德州市順河西路18號
2、案件事實與理由
2016年5月27日,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4300萬元人民幣用于授信重整,借款期限12個月,貸款利率為4.35%,還款方式為按季還息到期一次還本。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對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第五被告對其中2800萬元本金及相應利息罰息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簽訂后,原告已如約履行,但第一被告未按期還款。
3、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300萬元、截止2016年9月20日的利息及罰息604858.65元,共計43604858.65元,及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及罰息。
(2)依法判令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判令第五被告對上述款項中的本金2800萬元及相應利息及罰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3)本案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等費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擔。
三、判決、裁決情況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開庭審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除日常披露及定期報告中所披露訴訟事項,截至公告日,公司無達到信息披露標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事項。
五、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針對該訴訟,公司主動采取應對措施,積極主張公司權利,保護公司正當權益不受侵害。
由于案件尚未正式開庭審理,對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潤影響尚無法判斷,公司將根據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六、備查文件
《應訴通知書》
特此公告。
凱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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