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沒有出現否決議案的情形。
2、本次會議不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召開時間:
1、現場會議召開時間為:2016年11月23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網絡投票時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6年11月23日9:30-11:30,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6年11月22日15:00至2016年11月23日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二)召開地點:
寧夏靈武市紡織生態園本公司二樓會議室
(三)召開方式: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五)主持人:董事長李衛東先生
(六)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七)會議出席情況
1、股東出席2016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情況如下:
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控股股東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現場出席了本次會議,持有股份515,940,444股,占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28.58%,因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兩項議案均為關聯交易議案,控股股東回避表決。
除控股股東之外,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141人均為中小股東,代表股份132,931,107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7.3645%。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2人,代表股份67,797,066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3.7560%。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139人,代表股份65,134,041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3.6084%。
2、公司高管及律師出席情況
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及部分高管人員出席了此次會議,寧夏興業律師事務所劉慶國、楊玉君律師為本次股東大會做法律見證。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一)本次會議采取現場會議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
(二)表決情況:
議案一、關于調整寧夏恒天絲路產業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募集資金規模及用途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130,848,054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8.4330%;反對2,038,053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1.5332%;棄權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339%。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130,848,054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8.4330%;反對2,038,053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5332%;棄權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339%。
控股股東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恒天聚信(深圳)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對本議案均回避表決。
表決結果:本議案審核通過。
議案二、關于新增公司2016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額度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130,902,754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8.4741%;反對1,903,153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1.4317%;棄權1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1,0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942%。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130,902,754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8.4741%;反對1,903,153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4317%;棄權1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1,0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942%。
控股股東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恒天聚信(深圳)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對本議案均回避表決。
表決結果:本議案審核通過。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寧夏興業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劉慶國、楊玉君
3、結論性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2016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符合法律、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符合相關法律、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經與會董事和記錄人簽字確認并加蓋董事會印章的股東大會決議;
2.律師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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