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否決議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1、宏達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于2016年11月10日在浙江省海寧市許村鎮建設路118號公司會議室召開。本次會議由公司董事會召集,由公司董事長沈國甫先生主持。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與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2、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計121人,代表的股份總數為64,539,238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6.51%。其中參與表決的中小股東及股東代表共計111人,代表的股份總數為8,101,549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58%。
3、本次股東大會對三個議案都采用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中小投資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根據《公司章程》,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1《關于修訂<公司章程>及相關議事規則的議案》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審議議案3《關于為參股公司宏達小貸公司提供關聯擔保的議案》時,公司控股股東屬于關聯方,需要回避表決。
4、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見證律師出席或列席了現場會議。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會議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6年11月10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6年11月9日15:00至2016年11月10日15:00的任意時間。
以下是各項議案的表決結果:
1、審議通過了《關于修訂<公司章程>及相關議事規則的議案》
表決結果:62,172,70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6.33%;2,325,930股反對,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表決股份總數的3.60%;40,600股棄權,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股份總數0.06%。本議案獲得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符合《公司章程》關于特別決議條款的要求。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5,735,019股同意,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70.79%;2,325,930股反對,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28.71%;40,600股棄權,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股份總數0.50%。
2、審議通過了《關于聘請2016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本次股東大會同意繼續聘請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為本公司2016年度審計機構。
表決結果:62,229,70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6.42%;1,988,330股反對,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表決股份總數的3.08%;321,200股棄權,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股份總數0.5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5,792,019股同意,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71.49%;1,988,330股反對,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24.54%;321,200股棄權,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股份總數3.96%。
3、審議通過了《關于為參股公司宏達小貸公司提供關聯擔保的議案》
本次股東大會同意公司為參股公司海寧宏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最高為10,000萬元的中國銀行海寧支行的融資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事項,并授權董事長簽署相關最高額保證合同。同意當宏達小貸公司的其他股東于2017年度為宏達小貸公司進行銀行融資擔保時,公司以持有宏達小貸公司的持股股份及溢價為其提供反擔保的事項,并授權董事長簽署相關反擔保協議。
鑒于本議案審議事項為關聯交易事項,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沈國甫作為關聯股東回避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因此,針對本議案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代表的有效表決權股份數共計26,780,002股,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15.15%。
表決結果:24,469,47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1.37%;1,981,030股反對,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表決股份總數的7.40%;329,500股棄權,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股份總數1.23%。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5,791,019股同意,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71.48%;1,981,030股反對,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24.45%;329,500股棄權,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股份總數4.07%。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委派馬愷律師和袁金瑞律師出席本次會議,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和《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席會議人員及會議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備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關于宏達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
特此公告。
宏達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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