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2、本次股東大會無變更或否決議案的情況。
一、會議召開情況
1、召開時間:
(1)現場會議時間:2016年11月8日,上午9:30分
(2)網絡投票時間:2016年11月7日至2016年11月8日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16年11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時間為:2016年11月7日15:00至2016年11月8日15:00。
2、召開地點:河南省新鄉市鳳泉區白鷺賓館
3、召開方式: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主持人:董事長邵長金先生
本次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二、會議出席情況
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21人,代表股份595,956,725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257,656,049股的47.3863%,其中,參加表決的中小投資者共18人,代表股份18,461,52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257,656,049股的1.4679%。
具體如下:
1、現場出席會議情況
出席本次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15人,代表股份595,789,415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257,656,049股的47.3730%。其中,參加表決的中小投資者共12人,代表股份18,294,21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257,656,049股的1.4546%。
2、網絡投票情況
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數據,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和交易系統投票的股東6人,代表股份167,31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257,656,049股的0.0133%。其中,參加表決的中小投資者共6人,代表股份167,31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257,656,049股的0.0133%。
公司董事、獨立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及公司聘請的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會議。
三、議案審議及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對議案進行表決,具體表決情況如下:
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由于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工作已經完成。就此事項,2016年9月20日,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信驗字[2016]第16-00008號《驗資報告》。經審驗,截至2016年9月20日止,本次實際已發行人民幣普通股230,414,746.00股,新增注冊資本人民幣230,414,746.00元,增加資本公積742,089,174.58人民幣元。公司變更后的累計注冊資本實收金額為人民幣1,257,656,049.00元,實收股本為人民幣1,257,656,049.00元。
公司控股股東發生了更名、變更經營范圍及變更注冊資本事項,并已取得新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具體詳見公司2016年6月15日披露的《新鄉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控股股東更名、變更經營范圍及變更注冊資本的公告》"公告編號2016-035")
綜上所述,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需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具體如下:
1.將原章程第6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27,241,303元",修改為"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257,656,049.00元。"
2.將原章程第18條"公司發起人為新鄉白鷺化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修改為"公司發起人為新鄉白鷺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3.將原章程第19條公司"1,027,241,303股,每股面值1元人民幣,均為普通股",修改為"股份總數為1,257,656,049.00股,每股面值1元人民幣,均為普通股"。
(1)表決情況:
同意595,881,925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875%;反對74,8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126%;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
出席本次會議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東表決情況:同意577,495,205股,占出席會議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反對0股。
出席本次會議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東表決情況:同意18,386,720股,占出席會議5%以下股東所持股份的99.5948%;反對74,800股,占出席會議5%以下股東所持股份的0.4052%;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5%以下股東所持股份的0%。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會議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東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或屬于《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中的一致行動人。
(2)表決結果:該項議案審議通過。本項議案獲得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3以上通過。
五、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河南亞太人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魯鴻貴、周耀鵬
3.結論性意見:本所律師認為,新鄉化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人員的資格、本次大會的表決程序等事項,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六、備查文件
1.經出席會議董事簽字確認的新鄉化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河南亞太人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新鄉化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新鄉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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