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0687證券簡稱:華訊方舟公告編號:2016-078
華訊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xiàn)否決議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未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
一、會議召開及出席情況
1、召開情況
(1)召開時間:
現(xiàn)場會議召開時間:2016年11月3日(星期四)上午10:00
網絡投票時間:2016年11月2日至2016年11月3日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16年11月3日交易時間,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lián)網投票系統(tǒng)投票的時間為2016年11月2日下午15:00至2016年11月3日下午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2)現(xiàn)場會議召開地點:華訊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五樓會議室;
(3)召開方式:本次會議采取現(xiàn)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4)召集人:華訊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5)主持人:董事長呂向陽先生;
(6)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規(guī)則》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
2、出席情況
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10人,代表股份356,850,049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47.1171%。
其中:通過現(xiàn)場投票的股東2人,代表股份356,345,929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47.0505%。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8人,代表股份504,12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666%。
3、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律師列席本次股東大會。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會議采取現(xiàn)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審議通過了以下議案,表決結果情況如下:
議案1關于為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356,794,049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843%;反對54,0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151%;棄權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448,12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88.8915%;反對54,0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0.7117%;棄權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3967%。
該議案獲得通過。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葉正義毛麗宇
3.結論性意見:綜上所述,本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guī)則》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本次股東大會出席人員、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經與會董事和記錄人簽字確認并加蓋董事會印章的股東大會決議;
2、法律意見書。
華訊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6年11月3日
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
關于華訊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致:華訊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師出席并見證公司2016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guī)則》)和《華訊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本所律師審查了本次股東大會的相關材料,并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人員的資格,提案的審議情況,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等重要事項的合法性進行了現(xiàn)場核驗?,F(xiàn)發(fā)表法律意見如下:
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會議以現(xiàn)場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會議通知于2016年10月19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并公布于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會議通知發(fā)出之后,董事會未對通知中明確議程進行修改;本次會議于2016年11月3日如期召開。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會議的召開、召集程序和召集人主體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guī)則》和《公司章程》之規(guī)定。
二、關于本次股東大會出席人員、召集人的資格
1、通過現(xiàn)場投票的股東2人,代表股份356,345,929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47.0505%。上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均持有相關持股證明。
2、根據(jù)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數(shù)據(jù),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8人,代表股份504,12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666%。
3、參加本次會議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10人,代表股份356,850,049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47.1171%。(其中參加本次會議中小股東共計8人,代表股份504,12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666%。)
4、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本次股東大會。
經查驗,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及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之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guī)則》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會議沒有對會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進行表決;沒有否決或修改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
四、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
會議采取現(xiàn)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審議通過了以下議案,議案表決結果情況如下:
議案1關于為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356,794,049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843%;反對54,0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151%;棄權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448,12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88.8915%;反對54,0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0.7117%;棄權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3967%。
該議案獲得通過。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guī)則》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本次股東大會出席人員、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賀寶銀
經辦律師:
葉正義
毛麗宇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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