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紡織報》記者接到香港斯托爾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斯托爾公司”)來信,來信中表示,斯托爾公司在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工業園投資遇到了棘手的糾紛。他們曾多次向相關部門反饋和投訴,又先后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政府履行協議約定,但至今無果。

據了解,香港斯托爾公司計劃在泰州市海陵區投資創辦的是森托爾機器人有限公司,主要從事紡織機器人的研發和制造。這是一項符合國家大力推進的工業發展方向的項目,屬于高端智能化紡織機械項目。
《中國紡織報》記者就來信內容專程采訪了香港斯托爾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并就來信的相關內容分別給泰州市當地有關部門發了采訪函。
各說各的理兒
斯托爾公司相關負責人李慶華在接受《中國紡織報》記者采訪時介紹:“2013年夏天,我們與泰州市海陵工業園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簽訂了多項合同。
合同約定,斯托爾公司通過招拍掛競得土地使用權后,管委員以借款的形式提前向公司給付成交價與基數每畝5萬元差額部分,保障公司按時繳納土地出讓金,否則管委會承擔全部責任。經過幾個月的籌備,斯托爾公司2014年12月1日競得首宗約87畝的土地使用權,并簽訂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首宗土地出讓金差額部分計1625萬元;合同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的90日內(即2015年3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但時至今日,管委會一直未能按合同約定出借斯托爾已競得的土地出讓金差額,致使企業無法按時向泰州市國土局付清土地出讓金。”
談及項目進展,李慶華的情緒似乎有些難以抑制:“這樣一個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的項目落戶泰州,作為海陵區管委會在招商引資工作中,應主動積極地履行協議約定,而不應毀約,這一切真讓投資人寒心!”
就記者的采訪,泰州市政府有關部門給出了書面的采訪回復。
回復中,政府方面承認有這樣一份合同,但是擔心斯托爾公司沒有投資以及履約的能力。他們表示“該項目有可能涉及虛假投資,存在騙取土地出讓金,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可能。”
回函中解釋了未能按期出借資金的原因:
“第一,經多方查證,斯托爾公司是簽署上述協議時才于2013年在香港成立的一家公司,公司在香港無任何資產或其他投資,僅有450港元的維護費用。
第二,斯托爾公司投資項目涉及地塊的土地競拍保證金,是在海陵工業園區多次催促下,斯托爾公司繳納的注冊資本金。斯托爾公司在將68萬美元繳到工商局認定的基本賬戶后,隨即又把該筆資金作為競拍保證金繳納給國土部門,就是在這種出資狀況下,斯托爾公司至今也未能將其公司章程規定的首期450萬美元出資認繳到位。”
好項目也怕被耽擱
對于政府部門的這一說法,李慶華并不認同。他說,斯托爾公司在給泰州市海陵區領導的《關于“森托爾機器人”項目的匯報》中也曾明確表示,斯托爾公司可以承諾并自愿進行公證:如因公司原因影響本項目的實施,公司自愿承擔一切責任,無條件撤出。
對斯托爾公司投資主體的質疑,李慶華表示:“斯托爾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是于2012年9月7日在香港注冊成為有限公司的,由中國委托公證人及香港律師出具證明書,并經江蘇省泰州市商務局審查認可的香港公司,同時泰州市海陵區政府相關部門對其進行了反復的研究、論證和審核、批準,其項目投資的合法性及可行性毋庸置疑。項目從招商洽談、可行性論證,到簽約,再到項目全面推進、土地招拍及糾紛頻出,至今已過去3年多的時間,目前政府對項目投資主體的資質、實力提出質疑,并擔心國有資產流失,時間上說不過去。”
有關公司章程注冊資本金出資期限事宜,李慶華解釋說:“公司章程中注冊資本金到賬期限規定的執行,應根據項目的運行情況而定,屬公司內部操作事宜。首批68萬美元繳到工商局認定的基本賬戶時,就由于政府遲遲不能出具資金用途的證明,造成中國人民銀行無法結匯。經公司項目部與泰州市國土局及海陵區政府相關部門的多次溝通協調,且在泰州市國土局及商務局主管領導的干預下,問題才得以解決。實際上,由于森托爾機器人項目一直不能如期推進,將會造成注冊資本金無理由結匯,如打入項目賬戶的外匯不能及時結匯的話,將會給公司產生不必要的財務成本,嚴重損害公司的利益。”
雖然項目因土地使用權問題而造成基建工程停滯不前,但項目自啟動以來,公司一直嚴格遵守雙方的約定,穩步推進本項目的實施。斯托爾公司專門成立了森托爾機器人有限公司,并已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對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反復的論證和分析,按123畝的用地規劃線完成了所有工程勘察、設計及圖審工作,對場地及河道進行了全面整理;同時組建產品的研發機構,引進許多高層人才,新產品研發已取得了重大的突破。經過3年來的不懈努力,斯托爾公司自主研發的“智能縫合機器人”產品已經研制成功,并獲得多項發明專利,屬全球首創。產品經小批量試用,性能穩定,深受用戶企業的歡迎,其市場前景十分廣闊。
李慶華不解地問:“當初這個項目是如何認證和審批的?造成現在這樣的結果,責任該由誰來承擔?有關部門的誠信何在?”
對于本案的最新進展,泰州市政府部門回應稱:2015年,斯托爾公司以泰州市人民政府、海陵區人民政府、海陵工業園區為被告,要求履行合同將土地差價款支付(不是出借)給斯托爾公司。該案件經過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最終作出裁定駁回了斯托爾公司的訴訟請求。后斯托爾公司不服,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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