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上海龍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6年9月8日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上證公函【2016】1014號)《關于對上海龍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仲裁事項的問詢函》(以下簡稱“問詢函”)。根據問詢函的要求,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會師函字[2016]第1541號專項意見書(全文詳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ttp://www.sse.com.cn),現將核查相關事項回復如下:
問題:“上海龍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9月8日,你公司發布仲裁結果公告,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裁定承認和執行2013年7月12日國際棉花協會有限公司就ICT棉花有限公司與你公司以及上海賢豐棉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間的棉花買賣合同糾紛所作出的仲裁裁決,你公司應向ICT公司支付貨款價差、利息等費用共計約為650萬美元。我部注意到,上述仲裁事項發生于2013年,而你公司未對此事項可能發生的損失計提預計負債。
請你公司說明在2013-2015年年報中,對上述仲裁事項不確認預計負債的原因和依據,并請會計師發表專項意見。
答復:
2013年7月底,公司收到國際棉花協會ICA的仲裁協議書。仲裁申請人為:境外棉花商ICTCOTTONLIMITED(以下簡稱“ICT”);仲裁被申請人為:龍頭股份;仲裁方:國際棉花協會(以下簡稱“ICA”)。仲裁涉及金額共計6,376,028.01美元。
2015年4月29日,公司收到我國境內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關于(2015)滬二中民認(外仲)字第1號應訴通知書》,境外棉花商ICT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申請。
2016年9月6日,公司收到我國境內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簽發的《民事裁定書》((2015)滬二中民認(外仲)字第1號),公司應向ICT公司支付相關貨款價差及利息等費用。(詳細內容見刊登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上的2016年9月8日公司涉及仲裁結果公告(公告編號臨2016-019))。
根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和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并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造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因此,國際棉花協會ICA的該份裁決需要經過ICT公司向龍頭股份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提出承認和執行申請,經法院根據規定程序審查并獲得法院支持后,方可得以執行。
截止2013年、2014年報批準報出日,公司并未收到法院就ICT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國際棉花協會ICA該份裁決的任何通知,更未進入法院相應的審查程序。截至2015年報批準報出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尚未就本案作出裁決。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承認和執行該外國仲裁裁決的決定前,該裁決在中國領域內的法律效力尚處于待定狀態。公司對于國際棉花協會ICA的該份裁決書不承擔現時賠付義務。
經公司專業律師認定,公司與ICT公司之間未就接受ICA仲裁達成過書面協議,ICA的該份裁決書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公司將以此為由依據相關國際公約及中國法律,在法院審查程序中提出不予承認及執行該仲裁裁決申請。如得到法院支持,則該裁決應可不予承認及執行。另據了解,在實踐中,也存在著與我司情況相類似的ICA做出的裁決未得中國法院承認的實際案例。故截止2015年報批準報出日律師認定公司對于該裁決書不承擔現時賠付義務。
另外,在該案件中,公司僅作為代理方,而非買方,未在買賣合同上蓋章,合同的簽字人非本公司員工;交易并沒有實際發生,公司未確認過相關收入,故不應承擔該案的賠付義務。
基于以上理由,截止2013年、2014年、2015年報批準報出日,公司對于國際棉花協會ICA的該份裁決書不承擔現時賠付義務,上述未決仲裁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較小,未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中關于預計負債確認的相關條件,故在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財務報表中未計提預計負債。
公司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索相關公司的責任以維護股東利益,爭取將損失降到最低。同時,公司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有關規定,做好2016年會計年度的計提預計負債準備事項。
特此公告。
上海龍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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