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09年8月6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于中國大陸和臺灣地區的窄幅織帶進行了反傾銷調查,對中國大陸的窄幅織帶進行了反補貼調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58063210.20、58063210.30、58063210.50、58063210.60。2010年7月19日,美國商務部對于中國窄幅織帶的反傾銷案做出了終裁,強制應訴企業姚明織帶飾品有限公司稅率為0,另一家強制應訴企業寧波金田貿易有限公司被判定為不合作企業,獲得普遍稅率247.65%,單獨稅率申請企業稅率為123.83%。對商務部的終裁裁決,揚州百仕德提出異議,并將美國商務部在計算單獨稅率時運用不利的可獲得事實的做法訴至美國國際貿易法院。2011年7月26日,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就該案作出判決,認為美國商務部運用不利的可獲得事實計算單獨稅率的做法并未違法,但責令商務部就該單獨稅率是否反映了百仕德的潛在傾銷幅度問題作出更為全面的解釋(Slip Op.11-90)。2012年3月22日,美國國際貿易法院維持了商務部根據國際貿易法院第11-90號的部分發回重審判決作出的重新裁決(Slip Op. 12-40)。商務部在將平均單價(AUV)信息與調查期內確定的傾銷幅度進行對比后再次裁定,終裁中對百仕德適用的單獨稅率合理反映了該公司的潛在傾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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