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0日,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就美國國際貿易法院(USCIT)關于美國商務部對華窄幅織帶反傾銷案判決的上訴作出有利于中國企業的判決。本案的訴訟雙方具體如下:
原告-上訴人:揚州百仕德禮品工藝有限公司(YANGZHOU BESTPAK GIFTS & CRAFTS CO.,LTD.)
被告-被上訴人:美國政府、比威客·奧弗瑞公司(BERWICK OFFRAY LLC)
本案爭議點:
揚州百仕德禮品工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仕德”)將美國國際貿易法院(USCIT)2012年3月22日作出的第12-40號判決訴至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在第12-40號判決中,國際貿易法院維持了美國商務部關于運用簡單加權平均確定微量及運用不利的可獲得事實計算單獨稅率的做法確定單獨稅率的裁決,中國單獨稅率申請企業的最終稅率為123.83%,而這些單獨稅率申請企業中就包括百仕女德。
判決結果:
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認為美國商務部作出的123.83%的單獨稅率的裁決所依據的實質性證據不足,推翻了國際貿易法院此前認定的將中國涉案企業的稅率簡單加權平均相除的稅率計算方法,并將該案發回美國商務部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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